
然而,此處的“立即”該如何把握?是當天還是24小時之內?實務中沒有統一標準,做法不一。那么,批準逮捕的必須當天執行嗎?
1.不批捕的執行
不批準逮捕的可以分為無罪不捕、存疑不捕、定罪不捕3種情形,不論是哪一種情形,已經被拘留的,其后果都必然是要立即釋放。至于釋放后行政處罰、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另當別論。
那么,不批捕的立即釋放中的“立即”的時限該如何把握呢?
根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8條第2款的規定,在羈押期間發現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當的,應當在發現后的12小時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將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12小時以內,可以作為立即時限的參考,也就是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在12小時以內釋放犯罪嫌疑人。
即使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仍未屆滿,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決定的,公安機關也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不得以拘留期限未屆滿為由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另外,對檢察院不批捕的決定需要復議、復核的,都必須先釋放再提根據規定提起復議、復核。
這也是實務中,在收到不批準逮決定書的當天(提前拿到的,以決定書日期為準),無論有多晚,都會去看守所釋放的原因。
2.批準逮捕的執行
再來說說實務中批準逮捕的執行情況,一般分為兩種情形:
一、當天執行
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當天,先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會前往看守所執行逮捕,尤其是當天是審查批捕的第7天也就是最后1日的,必須當天去執行。否則,就會造成超期羈押。
二、次日執行
次日執行,也就是大部分理解的24小時以內執行,這是實務中非當日執行最常見的做法,也是問題爭議所在。
當然,實務中還有一種情況,比如在審查批捕的第6天公安機關就已經拿到了批準逮捕決定書,只是決定書的日期是第7日的日期,第二天再去執行,此情形不再討論之列,因為按照逮捕決定書的日期,算當日執行。
那么,次日執行一般發生在哪些情形呢?最常見的就是公安提前報捕。以拘留期限延長至30日為例,公安機關在第20天報捕,檢察院提前或者在第7天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公安在批捕當日來不及去看守所執行,便在次日去執行逮捕。
這樣做的一個理由是,參照拘留的執行,即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超過24小時,逮捕的執行同樣可以在24小時內。因此,次日去執行逮捕也在24小時之內,并無不妥。
還有一個理由是, 即便是批捕決定書次日去執行逮捕,總體也在37日之內,不算違法。而且,就算有所爭議,也有補救的方法,即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不要把2個月的羈押期限用足,提前幾日即可。
拘留后24小時內送往看守所羈押的規定,一是基于看守所作為我國的專門羈押場所,經過數年努力,在監管、提訊設施、執法監督制度等方面已經非常完善,能夠最大限度地防范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偽造證據,更重要的是能夠有效地防范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況的發生,所以要盡快送看守所執行。
二是考慮到拘留后一般會伴隨著協助進行指認現場、抓獲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發生,需要留有一定的間隔時間,所以將立即執行規定為至遲不超過24小時。
如果被逮捕前未被羈押的,參考拘留執行的規定也無可厚非。
然而,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前已經被采取拘留措施,已經羈押在看守所,不需要預留時間。因此,針對逮捕的執行,法律沒有“至遲不超過24小時”的規定,而只是立即執行。
退一步講,即便參考執行時間,也應當參考“拘留或者逮捕不當的,應當在發現后的12小時以內”的規定。這樣的話,形成體系解釋的統一。
因此,事不過夜,當天執行才是合法合理的。
至于對3日內執行完畢不的疑問,應該不多,這里也順帶解釋一下。法律的確規定“在執行完畢后3日內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但是請注意,是執行完畢后,而且3日內是送達回執的期限,而非逮捕執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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