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離婚訴訟中,男女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相當,均有直接撫養的意愿,輪流直接撫養不會影響子女健康成長,雙方無法達成輪流撫養子女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離婚雙方輪流直接撫養子女。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2日,彭某(女方)與李某(男方)登記結婚。2011年3月28日,彭某生育一女李某1。2014年初,彭某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與李某離婚,于2014年1月17日按撤訴處理。其后,彭某再次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與李某離婚,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2015年,彭某第三次起訴至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與李某離婚。
審理中查明,2014年10月2日,彭某未與李某商議,獨自將李某1帶至成都,交由彭某的父母撫養至今,彭某長期在重慶工作、學習、生活,并未在成都直接撫養李某1。李某從李某1被帶離重慶時起,未再見過李某1。雙方均有獨立撫育婚生女的經濟條件,在居住環境、雙方的文化程度等綜合條件相當,且無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惡疾、暴力、吸毒等情形。彭某曾于2015年1月30日,因結節性甲狀腺腫行切除術。
雙方對子女由誰直接撫養爭執激烈。彭某同意輪流撫養李某1并要求法院依法裁決,李某不同意輪流撫養但保障對方較充分的探視時間。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中區法民初字第11207號民事判決:一、準許彭某、李某離婚;二、登記在彭某、李某名下的位于重慶市渝中區XX路X號X幢X-X#房屋歸李某所有;三、李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彭某80萬元;四、婚生女李某1由李某撫養,彭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五、駁回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彭某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 (2016))渝05民終2396號民事判決:一、維持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15)中區法民初字第1120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二、變更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15)中區法民初字第1120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李某1在上學期間(含幼兒園)由彭某直接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李某1生活費700元;李某1在放假期間(指寒、暑假,時間以李某1就讀的學校放假和開學通知為準)由李某直接撫養,彭某每月給付李某1生活費700元;李某1的教育費和醫療費由彭某、李某各負擔一半,至李某1獨立生活時止。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關于婚生女李某1由誰直接撫養的問題,彭某未經李某同意將李某1帶離重慶,導致李某1脫離父母的撫養、教育和保護,實屬嚴重不當。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決定彭某、李某輪流直接撫養李某1。其理由: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李某1撫育條件基本相當;二、彭某行甲狀腺腫行切除術后,對今后生育有一定不利影響,應予適當照顧;三、彭某、李某對直接撫養李某1均有強烈愿望;四、彭某、李某在重慶本地均有較穩定的收入和生活,輪流撫養不會造成李某1成長環境的較大變動和就學的障礙;五、輪流撫養能有效減緩當事人間的矛盾,創造未成年女子成長的和諧環境,且能盡大限度滿足父母雙方與子女間的相互感情需求,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故作出上述生效判決。
附:研究室編寫說明
1.所涉法律適用問題
離婚訴訟中的子女撫養,在父母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且均有撫養的強烈意愿時,可否由法院判決輪流撫養?此問題司法實踐較為常見,但現有法律、司法解釋對此無明確規定。本案裁判面臨法律規定不明的問題。
2.相關法條原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六條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3.法理恰當性分析
婚姻家庭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標志,對于人類社會的健康發展有著無法取代的作用。在離婚訴訟中,我們也應當充分考慮原有的家庭情感作用,為離婚雙方的后續相處和子女健康成長提供最優解決方案,體現司法的人性關懷。
本案所展示的裁判規則有效維系了原有的家庭情感,為各方當事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提供了良好的成長環境。本案所涉法律問題司法實踐中已經較為常見,但當下并無明確統一的規定,需要人民法院充分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在現行法律框架內作出最優裁判方案。父母雙方的愛對于子女來說都不可或缺,離婚后雙方的相處態度對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關重要。本案所展示的裁判規則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六第三款的文義和目的要求,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情形的基礎上作了合理拓展,充分照顧了男女雙方的情感需求,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良好環境,利于和諧的社會環境的建構。
4.裁判效果
本案例所涉問題具有普遍性和法律規定不明性,亟需統一裁判標準。所載裁判規則充分體現了司法的人性關懷。本案二審判決后,無當事人不服判息訴情形。以此規則裁判,當事人服判息訴,社會效果良好,具有指導價值。
( 初稿: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胡軍 定稿: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來源:五中民事茶座微信公號
作者:胡軍 五中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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