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遷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如果處理不好,就會影響社會穩定。行政機關作為征地拆遷主體更應該帶頭守法,嚴格按照程序行事,將被征收人的損失降到最低,從而減少糾紛發生。
然而實踐中,很多地方行政機關在征地拆遷中沒有照章辦事,違法征地、暴力拆遷現象普遍存在。由于行政機關失職所引起的拆遷矛盾和糾紛目前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尤其是強制拆遷,導致了許多惡性案件的出現,有些群眾甚至采用自殘的手段與拆遷者對抗,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通過對實踐多起惡性事件的分析,我們認為征地拆遷中行政機關的失職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濫用征地拆遷權
行政機關濫用征地拆遷權力主要表現為:第一,少征多占,以“土地”代替“耕地”,逃避“占多少,墾多少”的責任。第二,越權批地。第三,信用缺失。最為普遍的就是對被征地農民的征收補償款不到位。第四,一手操辦,隨意操控。即使存在形式上的談判與協商,也僅限于與村干部之間的暗箱操作,剝奪了農民的參與權和知情權。
濫用征地拆遷權力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去欸的那個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該法律條文可知,行政機關濫用征地權力可能要承擔以下兩種法律責任:
(一)行政處分
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拆遷中的腐敗行為
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第一,侵占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第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在此種行為中,行政機關部門工作人員有可能會觸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瀆職罪等。
拆遷腐敗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刑法》第40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暴力拆遷
在實踐中,拆遷主體往往把強制拆遷的權力擴大化,在征地拆遷中對不服群眾實施暴力。拆遷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群眾態度野蠻粗暴,缺乏耐心,不能細致地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而且因為打著“公共利益”的旗幟,行政機關憑空地認為農民理所當然應該作出犧牲。當群眾不服時,有些地方就會采取恐嚇、威脅、暴力襲擊、突擊拆遷、停水停電等方式對不愿拆遷的農民采取暴力拆遷,這些現象在各地的拆遷過程中經常出現。
行政機關暴力拆遷可能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享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越權或無權實施暴力拆遷,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房屋造成損失的,給當事人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失的,構成單位范圍。應當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國家賠償、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拆遷,給當事人造成人身或資產損失的,國家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法具有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應當視為行政不作為。國家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因行政不作為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予以國家賠償。非國家機關組織的強制拆遷,如果有行政機關委托的,視為行政行為,由此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損的,國家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對于國家賠償案件,要強化行政追償權,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適用行政處分,視情節輕重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分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文章來源;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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