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概念 權利與義務 與有限合伙人 概念 普通合伙人的概念: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權利與義務 普通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 1、普通合伙人的權利 (1)經營控制權。普通合伙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伙基金簽訂對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處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國有限合伙法第......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普通合伙企業的一般規定,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債務責任的承擔上。 1.普通債務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定債務 (1)對外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對內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
普通合伙由2個以上普通合伙人組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區別如下 1、合伙企業名稱不同 《...
一、有限合伙人的財產繼承 有限合伙人死亡時,無論是自然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是有限合伙人及其他組織的終止。合伙人的繼承人都享有以下權力: 1、辦理合伙人退伙結算,將已死亡有限合伙人在企業的財產份額退伙結算給繼承人。 2、繼承人無論是否具備完...
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 目前,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普通合伙企業的一般規定,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債務責任的承擔上。 1.普通債務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組織形式的相關規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適用范圍。 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規定。 此外,《合...
國有獨資企業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嗎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