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房是每一對準婚族必經的關口,在哪兒買?買多大?誰出錢?寫誰的名字?每一個問題,可能都會成為準婚族之間甚至是兩個家庭間的一道門檻。
“要結婚,先買房”,且不說這個理念是否正確,但它畢竟真真切切地存在著。尤其對于男人來說,“有房”,似乎成了擁有結婚資格的一個標準。于是,他或者他的家庭動用所有的積蓄來達到這個標準,至少完成首付拿到房再說。自然地,“共同還貸”便成了婚后兩口子相互扶持往前走的一個重要內容。可是,一旦離婚,參與還貸但房產證上沒有名字的一方能夠分到多少?要知道,房還是那套房,價卻遠不是那個價了。
案例
2010年,來自湖南農村的小李大學畢業,應聘進入富陽一家企業工作,由于他踏實肯干,很快從同批人職的新人中脫穎而出,得到了老板的貫識。踏實工作了兩年,小李在富陽站穩了腳跟,決定定居富陽。他在城區某小區看中了一套房,房子不大,總價70萬元。他拿出兩年來的所有積蓄,加上父母的資助,付了15萬元首付,簡單裝修了一下。工作穩定,還有了房,小李開始考慮終身大事。
在同事的介紹下,2013年,他結識了富陽姑娘小張。兩人幾乎一見鐘情,迅速墜入愛河。戀愛不到半年就登記結了婚,婚房當然就是小李買的那套房。婚后,小兩口非常恩愛,一起努力工作,一起賺錢還貸。
然而,甜蜜的日子沒能維持很久,2016年開始,由于生活理念不同,兩人經常為了一些瑣事爭吵。到了去年下半年,兩人幾乎形同陌路,分屋而居。兩人都還年輕,既然實在過不到一起,那就好聚好散吧。今年5月的一天,兩人決定坐下來商量離婚的事。開始雙方還心平氣和,沒有孩子,少了很多后顧之憂,家里積蓄也不算多,分配起來也有商有量,但最后卡在了家里最大的一份財產上一房子。
小李提出,房子是他在婚前買的,房產證上只有他一個人的名字,理應歸他所有。結婚到現在,一共還了40萬元左右的房貸,還有15萬元的余款需要還。他認可婚內還貸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 相當于兩人各還了20萬元,他愿意將20萬元連同這些年的利息付給小張,后面的15萬元由他自己償還。小張當然不同意小李的建議,她提出,這套房子如今已增值到150萬元左右,怎么能夠還是以當初的價格來算?既然是一起還的貸,,那就應該算婚內共同財產。她愿意支付后續余款的一-半,這房子應該有一半歸她。兩人對于房子分割的問題一直爭執不下,離婚的事也只能一直這么拖……
房產分割在現代男女的婚姻關系里一直占據著一定地位,那么面對這種男子婚前購買的房子的增值問題,又該如何決判呢?
本案主要涉及離婚時的房產分割處理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且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該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向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本案中,小李和小張之間分歧所涉的房產,首付款由小李支付且登記在小李名下,從權利外觀上看,似乎應由小李擁有房屋所有權。但該房屋的后續房貨是由小李與小張共同歸還的,因此,若將該房產視為小李所有,那么他必須向小張適當補償。該補償不僅涉及小張實際支付的部分貸款,還應包括該部分貸款所對應的增值部分。以此充分保障小張的個人利益。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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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新《婚姻法》出臺。2、《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現仍然有效。3、只有屬于男方婚前交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情況時,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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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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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一方所有房產證,婚后未變更為夫妻共有的,離婚時仍為一方財產。 2,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父母購買,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為對自己子女贈與,離婚時不能分割。雙方父母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的,離婚時按父母的出資比例分割房產。 3,婚前一方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