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第一審民事答辯狀。
第一審民事答辯狀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于民事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答辯狀的內容和寫法
(-)首部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么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
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寫:“答辯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提起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
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
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
這里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于雄辯。
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 則 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l)本答辯狀副本X份;(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附件一
答辯狀
答辯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 民族、 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因______訴答辯人______一案,答辯如下:(答辯理由應著重陳述起訴狀中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等問題,并列舉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
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___份。
附件二
答 辯 狀
答辯人: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中原石油勘探局第某社區號樓單元號。
被答辯人:王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中原石油勘探局第某社區號樓單元號。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姻基礎牢固。
被答辯人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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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實。
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三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結的婚。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
被答辯人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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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
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后,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三)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見異思遷,另有所愛。
(四)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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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中原石油勘探局第某社區號樓單元號,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只是由于被答辯人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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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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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兒子生下來后,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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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一)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二)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
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
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0六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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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 婚 起 訴 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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