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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還要看他是主犯還是從犯,從犯從輕處罰 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100萬數額不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要看有沒有其他什么量刑情節。...

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實際上就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一種特殊情形,兩者的區別主要是領域不同,另外幫信是可能知道要實施網絡犯罪即可,而后者是必須明知,所以前者入罪相對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