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假的。
一般律師涵都會注明: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項、委托權限等內容。
所以,該涵是假的。
1、律師函(Lawyer's letter)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2、律師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
它的本質是一種委托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對于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3、它存在兩層法律關系,一是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
授權委托關系,這一層面是核心的法律關系。
二是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的代為函告的法律關系。
律師函應根據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給予對方通知或在適當的范圍之內向送達對象解釋事由,以便送達對象做出決定。
擴展資料:
一般來說,律師函的作用有: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
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
如果通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多會償還欠款。
2、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3、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
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
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是《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第96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不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不能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
參考資料:
律師函-百度百科
《合同法》-百度百科
這位知友,德州大部分律師事務所都受理離婚訴訟,委托他們后,他們會為自己的當事人維護正當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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