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涉案金額是18750-12800=5950元,已經符合
詐騙罪數額較大2000元的最低標準,需要證明于艷萍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本案是否屬于詐騙,要看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一般經濟糾紛,由民法規范不由刑法規范。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罪與非罪的區別
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民事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無法履行承諾,又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行為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
如能明確行為人本來確實想履行承諾,因故未能實現,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
如果以履行承諾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如果行為人確實是想辦事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
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事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于艷萍如果確實原本希望能做好該中心的事業,并且實際投入資金運營,后來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成功運營的,不宜認定為詐騙罪。
于艷萍在運營過程中對一些理想的運營后果的遠景描述:如關于德州市琴棋書畫院和設施維修、廣告經營策劃等,如果確實有投入資金或試圖達成該遠景目標實施過相應的行為,一般認為不是詐騙,而是運營失敗。
畢竟作為理性人,在對方沒有實體性質的投入之前,你也應當知道這些遠景并不絕對能夠實現,這種風險也是你應當預測的一部分投資風險。
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是:對于犯罪行為人她并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無罪,而是公檢法等公力機關要證明其有罪,也就是說,如果無法證明她沒有投入運營的行為,不能反推她有罪,只能疑罪從無,作無罪推定。
本案中的一個最大問題是公安機關在詢問其他受害人的時候,并沒有證實她對所有人都進行了虛構主體、冒用他人名義的行為,因此,無法形成一個比較有說服力的證據鏈,來證明她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
問題在于犯罪嫌疑人并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如果公安機關無法證明她有罪,只能認定她無罪。
因此,欠款很可能只能認為是民事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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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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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
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
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 規定,合同詐騙的,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 5 千元至 2 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崔玉成律師,德州市律師,大學本科,法學學士,眾成仁和律師集團德州事務所律師,金品牌律師網首席律師。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同時擔任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 具有多年律師執業經驗和深厚的法學功底。 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受到德州人的信賴。
辦案范圍:交通事故、離婚家庭、人身損害、合同糾紛、勞動工傷等
辦案專長:各類重大疑難案件。
崔玉成律師聯系電話:1590534220...
第一性法律關系也就是主法律關系,是整個事件的主干,其他的法律關系都依托它而存在,本案中,買賣合同關系是第一性法律關系,因為有了買賣合同才發生了倉儲法律關系、運輸法律關系,沒有買賣合同,其他也就無從產生,故買賣合同關系即陽光公司與a的關系是第一性法律關系。 而倉儲法律關系、貨物運輸法律關系不是獨立存在的,必須要依托買賣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因此是從法律關系。 ...
崔玉成律師,德州市律師,大學本科,法學學士,眾成仁和律師集團德州事務所律師,金品牌律師網首席律師。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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