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節 行政訴訟業務在行政法律業務中的地位
最近幾年全國四級人民法院每年審結民事案件約600多萬件,刑事案件約80多萬件,行政訴訟案件約11-12萬件。
行政訴訟案件相對于民事、刑事案件來說數量較少。
對前面《律師行政法業務》一書編章結構的分析可知,律師的行政法律業務中除涉及訴訟外還有第5—11章闡述的非訴業務。
一般的律師事務所對外宣傳時鮮見以專門從事行政訴訟業務見長的,因為行政訴訟如果代理原告難度大【行政干預與得罪行政機關】、收費低【主要是協商】。
律師在行政訴訟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
首先,有助于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于服從的、被管理的地位,在訴訟中雖然他們與行政機關的地位是平等的,但他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不甚了解,這就需要借助律師運用其嫻熟的法律知識為他們提供幫助,從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其次,有助于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律師通過參加訴訟,對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中存在著的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違法行為予以指出,從而起到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作用。
再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
律師在行政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見,從而幫助法庭查明事實、正確適用行政性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正確的裁判。
第二節 行政訴訟業務基礎知識
一、行政訴訟的基本概念
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以該機關為被告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動。
訴訟當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行政訴訟的原告為作為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恒定為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但行政首長不是被告,行政首長出庭也不是代理人的身份。
被告不享有起訴相對人或相關人的訴權,也不享有反訴權。
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審理,只有合議無獨任制審判組織形式。
涉及法規:《行政訴訟法》11章75條,最高法院制定18部重要司法解釋,如《行訴法解釋》(八)98條,《行訴證據規定》6章80條,三個wto司法解釋:國際貿易、反補貼、反傾銷【各12條】,同時,最高院發布了16件重要的司法指導性文件和200余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二、行政訴訟的歷史沿革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時期;1987年開始制定《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通過。
1990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生效。
意義:五千年來第一次“官”民平等對簿公堂!護民——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本質:司法與行政的關系。
三、行政訴訟審理機構與案件
1986年10月6日,武漢市中院成立了全國第一個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汨羅縣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國第一個基層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1988年10月4日,最高法院成立行政審判庭。
1990年開始行政案件逐年呈遞增趨勢,上升率達35%左右。
統計資料:1986年:600件;1987年:5000件;1988年:7700件;1989年:9900件;1990年:12000件【自1990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10年間,全國各級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52.
7萬余件,原告勝訴率占結案數的40%。
行政訴訟案件類型已達50余種】。
后來則以—3—5—7—9—11萬遞增,至2001年最多為12萬,最近幾年一直在徘徊在11~12萬件【同期民事案件約600萬、刑事案件80萬】。
1989年至2008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一審行政案件140.
5085萬件,審結140.
1532萬件,結案率為99.
7%.
治安處罰、拆遷、土地的案件較多。
行政訴訟特點:①原告勝訴率與被告敗訴逐年提高。
②撤訴率居高不下,如1995年在當年發生的5.
1萬行政案件中撤訴率竟高達50.
59%。
分析原因:原告心悅誠服認識到行政行為合法,愿意回到行政程序中自覺自愿履行行政行為;在被告的壓力下違心撤訴;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而申請撤訴。
③“好事打官司”,拆遷、專利案件明顯增多,老百姓維權意識明顯增強。
④行政干預較明顯,被告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權力向法院施加影響。
四、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它決定了在行政訴訟中審判權和行政權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司法高于行政的關系——生效裁判大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此原則同時告訴我們人民法院監督行政行為的廣度和深度。
五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從適用主體上說,其主體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承辦。
其次,從審查的方式來看,人民法院應適用開庭審理的方式,這里的開庭與書面審理相對應。
開庭可以是公開的開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開的開庭審理。
第三,從審查的范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63396437圍和廣度上看,法院只能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包括與之對應的抽象行政行為。
復次,從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深度或程度上說,是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問題,不審查具體行政行這的合理與否的問題。
最后,審查的標準。
《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一、二項確立的。
五項標準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即為合法,法院應予判決維持。
五項標準中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即為違法,法院就可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
這五項標準是:一是主要證據是否確鑿、充分;二是適用法律、法規是否錯誤;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職權;五是否濫用職權;六是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如果顯失公正也屬于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職權行為。
五、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權利、義務
首先,律師的權利。
根據新《律師法》第32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和《行政訴訟法》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律師作為行政訴訟代理人享有如下權利:
1.
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涉。
2.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但代理被告除外
3.
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4.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在庭審階段,經審判長許可,律師有權向被告、證人、鑒定人直接發問,或者申請法庭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申請重新進行鑒定或勘驗。
5.
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已擔任代理人的可以解除
委托代理合同。
6.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次,律師的義務。
根據《律師法》第30條、第32條、第38條、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律師作為行政訴訟代理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3.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4.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5.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6.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②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③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④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⑤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⑥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⑦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⑧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官司的輸贏是以事實為依據的。 那么,當事人如果想贏得訴訟,就應該搜集能夠證明事實的證據才是關鍵。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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