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司法廳關于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不再實行政府定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司法局:
2018年4月27日,省物價局下發《關于印發的通知》(鄂價法規[2018]46號),沒有將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納入定價項目。
省司法廳經征求省物價局意見,確認我省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不再實行政府定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為維護我省法律服務收費放開后的正常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全面實行市場調節價。
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同委托人協商確定。
二、各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價格合理的服務,嚴禁惡意低價、串通漲價、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紀律的,司法行政機關和物價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權,依法依規查處,切實維護我省法律服務市場秩序。
四、2018年6月1日前的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行為適用《關于印發公證等專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價工服[2016]57號)。
2018年6月1日至12月1日前的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行為適用《關于印發的通知》(鄂價法規[2018]46號)。
五、《湖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修訂將由發文機關另行依法辦理。
湖北省司法廳
2018年11月27日
鹿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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