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權訴訟哪個法院管轄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主要遺產所在地是一致的,則該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二者不一致的,則這兩個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任選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不等于死亡時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戶籍所在地,如果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則將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
2、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
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家具、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
繼承權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1、訴訟時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相關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在確定法院管轄上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確定,一般為戶籍所在地或者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對于訴訟人在訴訟的時候需要清楚相關的訴訟時效,以免過了時效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聊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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