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結婚規定之差異
1、結婚條件不同
美 國 1970年 通 過 的《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第三,結婚的三種禁止條件:
①一方尚未離婚的禁止結婚;
②直系血親之間、兄妹或姐弟之間禁止結婚;
③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
除此之外,美國許多州還規定了其他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包括:同性不得結婚;堂(表)兄妹之間、堂(表)姐弟之間不得結婚;直系姻親之間不得結婚;患有性病者不得結婚等。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第三,禁止條件:
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結婚。
2、結婚程序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結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①結婚申請;
②結婚批準;
③結婚準備期與結婚批準有效期;該法第 204 條規定,除法庭命令自簽字時起即生效的情況之外,在本州內結婚的批準在簽字之日起三天后開始生效,有效期為180天,即當事人必須在結婚申請獲得批準以后的第 3天到第183天這一期間內舉行結婚儀式,否則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④舉行結婚儀式;該法第206條規定,舉行結婚儀式的方式多種多樣,但不得采取私人性質的結婚儀式。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規定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宣告婚姻無效:
第一,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婚姻;
第二,一方有性生理缺陷的婚姻;
第三,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
第四,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婚姻。
另外,美國法律還規定虛假婚姻為無效婚姻。美國法律規定了兩種可撤銷婚姻的狀況:一方精神或身體不健全的婚姻;一方受脅迫的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婚姻無效: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關于可撤銷婚姻,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離婚規定之差異
1、離婚理由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將“婚姻關系無可挽回的破裂”這一無過錯理由作為離婚的唯一理由。大多數州實行的是有過錯與無過多相結合的離婚制度。美國法律規定了三種無過錯離婚理由:
第一,分居。
第二,不和諧。
第三,婚姻關系無可挽回的破裂。
規定了四種有過錯離婚理由:通奸;虐待;遺棄;其他各種離婚理由,如重婚、不人道、亂倫、有罪判決、酗酒、吸毒、惡疾等。
我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同時,還對現役軍人離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的離婚作出了特別規定。
2、離婚程序不同。
在美國,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一致同意離婚,也要法庭裁判。美國法院一般只有在無過錯離婚的案例中,才適用調解程序,但對于涉及子女監護和探視問題,一般都進行調解。
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
3、離婚后果不同。
美國法律大體規定了四個方面的離婚后果。
第一,身份上的后果:主要包括再婚的自由、姓氏的變更和子女的監護。
第二,財產上的后果。主要是對財產的分割、扶養費的給付等。
第三,離婚損害賠償。《統一結婚離婚法》沒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一些州的損害賠償制度是通過判例的形式體現的。
第四,子女撫養。美國法律規定,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可自行約定,否則法院不予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關于財產上的后果,《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一般一人一半。關于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給付,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
其一是經濟補償,《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其二是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應注意幾個問題
1、虛假結婚換國籍,代價巨大。美國法律規定了結婚之前在美國至少居住2年以上,才能獲得美國國籍;同時,結婚后可能無法取得國籍,導致“跨國婚姻。”
2、在美國締結婚姻程序復雜。先申請后批準,還需要正式儀式,缺一不可。
3、離婚風險巨大。對方不配合,馬拉松式的離婚訴訟不可避免;同時,執行財產困難重重,幾乎是一紙空文。
我結婚二年,現準備離婚。雖然我們并沒有簽署婚前協議,在法律上現在我離婚是有權分婚姻內的財產,但我還是履行婚前口頭的承諾,我不會要求分他的財產,但贍養費他現在也不想給展開全部...
一、結婚規定之差異
1、結婚條件不同
美 國 1970年 通 過 的《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第三,結婚的三種禁止條件:
①一方尚未離婚的禁止結婚;
②直系血親之間、兄妹或姐弟之間禁止結婚;
③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
除此之外,美國許多州還規定了其他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包括:同性不得結婚;堂(......
你好,孩子在18歲成年之后,父母就對其不負法律上的撫養義務了。
成年骨折的話他父母是可以選擇不照顧的,只是道德上的義務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