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法典、解釋等對取保候審的定位和闡釋
(一)取保的設立及意義
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擔保,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注1)我國的《刑訴法》將取保候審制度置于第六條強制措施之下,可見在我國的學術通說與立法實踐中,都將取保候審制度定位于一種強制措施。
目前有一部分學者依據《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據此推斷出取保候審系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權利,但筆者以為: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但不能認為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權利,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的一種權力。我國設立取保候審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由于是一種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少押政策,提高訴訟的效益,減少羈押場所的負擔,減輕國家的訴訟成本,是設立取保候審這一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意義所在。
(二)取保候審的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以下幾種情況可以適用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4、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被拘留人;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審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查的;6、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審判期間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7、持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8、第一審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執行。
(三)取保候審適用的程序
取保候審由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辦理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辯護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司法機關應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英國保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英國保釋制度的由來。
英國現代保釋制度始于1967年頒行的《人身保護令法案》。現行的《保釋法》頒布于1976年,此后保釋制度又經過20年的發展,已相當發達。依據英國法律規定,保釋必須堅持三項原則:一是保護公眾,二是保證證據,三是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
在英國,保釋制度分為無條件保釋和附條件保釋兩種。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獲得無條件保釋。如果情況發生變化,無條件保釋可以變為附條件保釋。附條件保釋主要包括:在指定的地點居住;宵禁(通常在指定的時間、在住址內);在某一具體的時間向警察署匯報;不直接或間接地接觸控方證人;遠離指定的區域或位置;上交護照;繳納保證金;接受電子監視器的監視和毒品測試等,對于一些很嚴重的犯罪,不允許保釋。
(二)保釋制度的理論基礎
英國的保釋制度深深根植于英美對抗制訴訟模式和自由主義的歷史傳統中。自由主義、無罪推定、權利保障是保釋制度得以生存和發展的三個基石性理念。一,自由理念是保釋制度的哲學基礎----保釋是一種權利而非一種特權,它與人生來是自由平等的這一天然權利是聯系在一起的。其二、無罪推定是保釋制度的憲政基礎-----就理念的層面而言,無罪推定的法律意義在于國家實施的權力必須對所有公民一視同仁。其三,權利保障是保釋制度的訴訟基礎---在人類歷史發展中,發現、懲罰犯罪的功能在促進國家在權力運用上有了顯著的優勢,相對于國家公權的強大,刑事被告相對勢單力薄,這就迫使現代法治國家必須賦予被告人更多的權利,確保公平、正義的理念不受特殊情況所影響。
三、我國與英國的保釋制度的異同
我國的取保候審措施與英國的保釋制度雖有類似之處,但更有著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為:
(一)立法思想、理念不同
保釋制度是基于無罪推定原則和公民人身自由權而確立的,其實質是對被追訴人權利的確認和保護。
而在我國,取保候審只是較逮捕、羈押為輕的強制措施之一,其實質是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緩和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我國設定取保候審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司法機關有效地行使司法權力,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這與保釋的價值觀念和出發點是不同的。
走取保候審程序之前,首先要判斷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這是前提。否則,要走彎路。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有兩個:一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這兩個條件,具備其一即可。此外,任何辦案機關都怕擔責任,只要體檢出不適合羈押的病癥,就可取保候審。在進行了上述判斷之后,就可走如下程序:
1、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辦案機關填寫《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提出保證人或提交......
是司法機關責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擔保,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法律措施。鑒于被保證人的行動自由受到某種程度的限制,而且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則有可能構成適用逮捕的條件...
一、我國法典、解釋等對取保候審的定位和闡釋
(一)取保的設立及意義
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擔保,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注1)我國的《刑訴法》將取保候審制度置于第六條強制措施之下,可見在我國的學術通說與立法實踐中,都將取保候審制度定位于一種強制措施。
目前有一部分學者依據《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據此推斷出取保候審系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權利,但筆者以為: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