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此,作者列舉了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的一些常識。 1.夫妻的共同財產是什么?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繼承或者遺贈財產(遺囑或者遺贈合同中確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后獲得的工資、獎金等財產是否必須歸夫妻共同所有?
視情況而定。夫妻采取約定財產制的,按照約定處理財產所有權。約定財產制是指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各自所有、共同或部分共同所有。
3.夫妻約定婚后財產歸對方所有時,夫妻是否承擔外債?
如果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已同意夫妻財產屬于對方,他只能要求債務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相反,債務屬于《民法典》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清償第1064條規定的共同債務。
4.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是否會減少或沒有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兒童、婦女和無辜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5.如果丈夫和妻子有欺騙、家庭暴力等行為,無辜的一方可以讓他們打掃房間嗎?
除非過錯方自愿放棄全部財產或者雙方事先另有約定,一般人民法院將根據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考慮分配比例。但是,如果離婚是由于一方的家庭暴力或其他重大過錯造成的,無過錯的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6.離婚時是否有其他因素會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比例?
夫妻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文章鏈接
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之歸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之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1063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第1063條(夫妻一方之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之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賠償或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日用品;
(5)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婚前財產之歸屬)男女雙方得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之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共同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方知道的,應當以夫妻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第1087條(夫妻共同財產之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兒童、婦女和無辜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其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91條(無過錯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離婚者,方有權無過錯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5)其他主要故障。
第1092條(夫妻共同財產之分割)夫妻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者,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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