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港灣為你提供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一、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以下比例分檔、累計收取:
10萬元下的 2000—6000元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內 6%—5%
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內 5%—4%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內 4%—3%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內 3%—2%
1000萬元以上 2%—1%
二、代理刑事案件
(一)辦理刑事案件,實行計件收費,分階段收費標準如下:
1、偵查階段 2000元—8000元
2、起訴階段 3000元—10000元
3、審判階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訴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代理各類申訴案件的立案,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訴訟的,按前述相應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
四、對本收費標準中涉及的法律服務,適用計時收費方式的,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工作小時200—2000元。具體的計時、收費方法由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約定包干辦案差旅費的,辦案差旅費在律師服務費總額的10%以內收取。
五、辦理符合風險代理規定的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
六、主城九區(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以外的律師事務所辦理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可按上述標準酌減收費,最高可減至收費標準的50%。
七、律師辦理疑難、復雜和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商,可高于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三)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八、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九、本收費標準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2]623號)同時廢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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