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是律師就會苦口婆心地去向他解釋訴訟費和律師費的差別,然后用溫和且委婉的話語告訴他,律師費是委托律師的一方自行承擔。
律師們對此已經不愿言語太多,因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已逐漸形成了雙方自行承擔律師費的規則,除非例外情況。
當我們心想“怎么可能敗訴方承擔”的時候,我們卻忘記了其實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實行律師費轉付制度。
其實在雙方自行承擔律師費的當下,律師依然會面對很多不利的問題,當律師費轉付形成一個完善的制度的時候,它也是有很大的優點和優勢。
什么叫律師費轉付制度?
它是通過確立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這一轉嫁機制,將勝訴當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對侵權行為予以懲罰以達到維護公平和正義的目的。
但律師費轉付制度并不是一刀切地將所有實際費用轉給敗訴一方,適用該制度的國家對該制度的適用條件、適用范圍等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為保證律師費用的合理性,這些國家還設立了相應的律師費用評定機制。
大陸法系的德國是適用律師費轉付制度的國家,與此同時,德國嚴格實行訴訟案件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及法院費用法的相關規定,訴訟費包括法院費用和律師費用,原則上均由敗訴者承擔。因此勝訴方當事人在向律師支付酬金后,可以向敗訴當事人收回他所支付的全部律師費。在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先由國家墊付律師費,案件審理結束后由敗訴方當事人支付先前由國家支付的費用。
為保證律師收費的公平合理,德國對律師費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律師訴訟業務的收費要嚴格按照德國《律師報酬法》的標準在法院的監督下執行。并設立專門的律師收費評定機制以解決律師費用收取而引發的糾紛。法院設立書記官辦公室接受當事人的申請,訴訟評定官是處理這一爭議的工作人員。除此之外,當事人還可申請律師協會來對費用進行評估。
英國也是典型的適用律師費轉付制度的國家,在法律規定的律師強制代理或者敗訴方存在重大過錯的情形下,法官會判定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是,往往法院審定官評定的由敗訴人負擔的報酬額與委托人和律師之間商定的報酬額不能完全相符,所以勝訴方一般不能獲得預期足額的訴訟費。與德國類似,英國也有專門的律師費評定機構,法院對此也擁有自由裁量權。
我國尚未建立律師費轉付制度
目前我國的律師費是由各方當事人自行負擔,這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形成的一種方式。但在多年前就已經有律師作為人大代表提出過將民事訴訟法中“訴訟費用”后新增一條“律師費用”。此有助于增加違約、違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少惡意訴訟,節約司法成本。
現實中也確實存在一些不良問題,很多被侵害方花去時間與精力贏得訴訟,由于律師費而“贏了官司輸了錢”,只爭得一口氣;有些人不愿花冤枉錢而寧愿去發動人際關系,走后門兒,甚至使用違法手段奪回屬于自己的利益;許多經濟條件差的群體,因為訴訟成本過高,而不得不放棄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某些經濟條件較好的人又濫用訴權,占用和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實施律師費轉付制度對違約和侵權訴訟是有益處的,且可避免律師不斷壓低律師費而老百姓還嫌貴的局面。但也有學者反對律師轉付制度,給出的理由是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這也從側面說明了在委托代理合同之下律師的律師費被拖欠之時只能通過訴訟來進行維權,沒有專門的律師費評估機構同案進行認定和協調,往往也給律師收取費用造成麻煩。
在我國,其實也存在判決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但總體上自行負擔律師費是原則,而敗訴方承擔為例外。
律師費轉付制度給我們的啟示
第一,擴大例外性規則,參考他國律師費轉付制度的實施,我國其實可以在例外性規則上進行改良,加大對惡意訴訟的打擊,在人身侵權、擔保類、合同約定等案件中增加對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支持。
第二,允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把律師費歸納為維權方的其他損失。
第三,增大法律援助的廣度。在適用律師費轉付制度的國家里,法律援助制度也非常完善,我國也需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保證公民的訴權,形成以訴止爭的風氣。英國和德國的法律援助中,根據律師費轉付制度的規則,律師費前期由國家墊付,勝訴之后由敗訴方進行支付。未來我國也許可以借鑒。
第四,有限吸收律師費轉付規則。在改進司法實踐的過程中,也可以借鑒某些具體規則,以形成相對統一的法律認定。但作為一項歷史久遠的制度,律師費轉付制度的產生有很多符合其創立國國情的考量,例如英國當時訂立此制度的一個目的是限制律師收費,而美國實行自行負擔的制度卻是為了提倡訴訟、推廣訴訟。所以吸收之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取舍,即有限吸收。
第五,法定律師費具體標準。德國制定法院訴訟費率的表格,以嚴格規定律師費用的收取。現今中國的律師和法院制度尚未達到非常成熟的階段,確定律師費率表格可能會引發一些潛在的問題,但若行業整體改善,那么費率問題將是制度所必須考量之問題,良好的制度設定將促使行業收費的標準化。
其實,在確定律師費轉付制度的國家里,法院也并不會完全把律師費判給敗訴方,案件的類型、過錯的程度、費用的高低都是法院判決費用承擔所要考慮的因素。
與中國相比,差別也更多體現在以什么為原則,但無論是以敗訴方承擔為原則,還是以雙方自行負擔為原則,其根本還是要考慮到社會的實際情況,定分止爭,公平公正,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不被惡意侵害,符合國情的發展道路還需慢慢探索,取長補短更是關鍵。
律師費是律師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它是一種典型的商業性交易。在訴訟程序中,律師費是兩方可能爭議的焦點,因為每一方都想把費用壓到對方頭上。因此,本文將討論律師費的糾紛,特別是敗訴方是否承擔律師費的問題。 1.律師費是什么? 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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