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對受賄罪主體作出了明確的界定,之后,隨著新情況的不斷變化,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又對受賄罪主體有所擴展。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如何對受賄罪的主體進行區分、分類呢? 一、受賄罪主體范圍 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作為一種特殊的犯罪主體,是認定受賄罪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何為國家工作人員?現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本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
案情 被告人趙某某于1999年5月起在某醫院眼科開展醫師執業活動,2010年11月其與醫院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并于2011年取得臨床醫學主任醫師職稱。2014年3月起其擔任眼科主任,在院長、分管院長和醫務科領導下負責本科醫療、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趙某某擔任眼科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人工晶體供貨商給付的回扣共計37萬元。趙某某作為眼科主任,在醫院向供貨商訂購進口人工晶體過程中,參與了詢價、談判、合同簽訂和采購的過程。2015年4月12日,趙某某接受檢察院調查......
一般受賄罪要求的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此時的犯罪主體具有特殊的身份,要是不具有這樣身份的話,即使實施了相應的行為,也是無法認定構成受賄罪的。而除了此罪之外,還有一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那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什么?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什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表現在哪些行為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2016年4月18日兩高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新規定了貪污受賄罪的立案的標準,因此......

在普遍的認知中,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收受他人錢財即為犯罪,但事實上,刑法對受賄罪是這樣定義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是六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是一百萬元。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
我國的刑法自頒布以來總共經過不利就此的修改,每一次的修正案都會對一些罪名做一些修改,有時也會相應的刪減或者是增加一些罪名,其中受賄罪是刑法修正案九重點的修改對象,在此次的修改中對于受賄罪的定性更加的嚴格,現實的審判過程中刑法修正案九受賄五萬...
一、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1、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才能以受賄罪論處...
行賄是指當事人為了謀求某些利益而給予國家公職人員財物的行為,受賄是指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為,那么行賄受賄罪定罪認定標準是什么?瑞律網將在文中為您解答。一、認定行賄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其關...
受賄犯罪的保護法益內容提要:刑法第388條、第388條之一將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規定為斡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要素,所以,認為斡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保護法益包括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具有明顯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據此認為,普通...
受賄罪量刑標準 根據本條、第383條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應依以下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受賄罪的量刑問題與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根據法律規定,在回扣問題上成立受賄犯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收受回扣的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受賄罪)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單位受賄罪);第二,收...
概念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