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公務與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區別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表現在:兩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行使職權、發揮職能的行為;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對抗國家公務活動的故意;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時,其客觀行為表現就與妨害公務罪完全相同。
(二)二者相區分的關鍵在于其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不同:妨害公務罪通常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且行為人侵害公務人員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后者依法執行公務期間,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不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可以是能夠損害法院裁判約束力、權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騙隱瞞、消極抵制、無理取鬧等等;而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期間;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
妨害公務罪如何認定
(一)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斗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二)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于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于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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