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止執行申請人死亡
等待新的權利人,可以重新變更申請人。
一、一般規定
1、民事訴訟以雙方當事人對抗為原則,執行程序也是如此。當前相關法律規定,在執行程序中,如果申請執行的權利人死亡,就應當由繼承人繼承權利,繼續執行。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權利的,執行程序便無須繼續。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權利人死亡的情況,法院應當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直到權利人的繼承人出現并且提出申請,法院才恢復執行程序。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都是遺產,都要由繼承人依法繼承。這些合法財產,不僅包括既得財產,還包括一些應得財產,也就是期待利益。如果執行標的是財物,那么,尚沒有執行的財物便是執行申請人的期待利益,執行申請人在執行過程中死亡,依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給付,而尚沒有給付的財物,就成為他的遺產,應該適用繼承制度。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法院應裁定執行終結,而其他情況下,作為執行申請人的權利人死亡后,執行程序應該中止,等待新的權利人的申請以繼續進行,這便涉及到繼承問題,涉及到對執行申請人的繼承人資格認定問題。
操作程序
其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申請。申請人想成為申請執行人或申請執行人要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時,經申請人向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要成為申請執行人,則要提供其與執行依據上的權利人有某種法律上特定關系的證據。在申請執行人變更的情況下,要堅持自愿申請的原則,權利人的繼承人不申請執行,法院不應當主動變更申請執行人為其執行。如果申請執行人要求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也應提出書面申請,這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如果證據因客觀原因而無法提供的,應向法院申請取證。
2.調查和審查。執行人員對申請人的申請及證據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依法收集,調取有關證據,具體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所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特別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關系的確立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來解決,不能在執行過程中隨意擴大。如作為死亡公民的繼承人,必須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他人對申請人是否有繼承人的資格發生異議時,應由其他繼承人向審判庭提起繼承權確認糾紛,由審判庭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申請人是否喪失繼承權。執行機構只能以該判決來確定申請人是否能成為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而不宜由執行機構直接來確認。
3.評議。對執行員調查取證的材料及審查意見,交由合議庭評議,按合議庭的評議原則作出合議意見,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書面裁定。
4.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將作出的裁定書送達給原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變更或追加后的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然,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已不存在的,就不再送達。
5.復議。復議程序主要是對被執行主體來講的,因為被執行主體的擴張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實體權利。按現在的規定,當事人不服的,只能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來請求上級法院進行監督,但監督程序不像正式的上訴或復議程序那樣明確,又沒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實效性,并且當啟動執行監督程序時,往往出現案件已執行完畢等情形。故法律應明確對被執行人的變更、追加裁定允許當事人申請復議,在復議期間,執行法院只能采取控制性措施,不能采取處分性措施。
決定再審可以中止執行嗎不能一概而論,這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
申請再審中止執行可以同時進行嗎 可以,但是要提供擔保,詳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
中止執行就是案件沒有執行完結的情況下,由于出現特殊情況,法院裁定暫時停止執行,待法定情形消失后執行程序繼續進行。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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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沒錢還的,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會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能力時,再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永遠無履行義務的可能,法院會終結執行,執行程序即告結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賠償義務不會因為目前沒有賠償能力,賠不起就否定掉的;賠不起的話受害方會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法院判決書下來后,根據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一旦申請執行的話,就是什么時候有財產什么時候履行賠償義務,執行的財產性質可以是賠付方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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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五年沒有還錢但是有償還能力,是不是要算利息,應如何算您應當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時立即執行。若不執行,法院將會在訴訟標的范圍內,即上限為一萬元人民幣的范圍內強制執行您名下的財產。法院執行的原則中有適當原則,即強制執行應當...
執行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