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證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三條【債務承擔】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權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第三十七條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關于保證期間是否等同于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存在不同意見。我認為保證期間不等同于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理由如下:
一、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允許當事人約定,并且首先看約定,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時,才采用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二條承繼了這種精神,又有所發展。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一律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雖然消滅時效可以減輕,但不得排除或加重之。這即是說,延長消滅時效期間通常是無效的。”德國學者**爾·梅迪庫斯表達了上述意思。
二、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一直未向保證人主張履行保證債務,保證債務也未隨著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改為適用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而是保證債務消失,亦即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債權不復存在(《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就是說,保證期間屆滿使債權本體消滅。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屆滿,僅僅使債務人產生抗辯權,并不消滅債權自身。
三、按照《擔保法解釋》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一條)。而依據《》的規定,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制度,盡管有的不同時具備這三項制度(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
四、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只要保證人無抗辯事由,保證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這一現象本身就表明保證期間不是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因為它若為訴訟時效期間,就不會存在著上述“保證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問題。五、保證合同規定有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為當事人約定的開始時日。保證合同無此約定的,在連帶責任保證場合,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次日;在一般保證場合,按照《擔保法解釋》規定,在債權人于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保證期間是不同于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具有自己的獨立地位和價值。因它具有消滅債權本體的效力,不妨稱其為失權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
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關聯與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款明確了在債權轉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
這要看借條的還款期,以及還款到期后最后一次的催款期是什么時候。如果最后一次催款期是在三年之內,那就還在訴訟時效之內。訴訟時效是三年。如果超過三年,可以起訴。但是對方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就會不支持你了。當然對方同意也是可以償還的。借錢給了...
網貸逾期多長時間起訴借條四年多錢不肯還起訴能要的回來嗎首先要看借款期限是否有約定,借款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借款到期日后兩年內必須提起訴訟。其次如果兩年內未提起訴訟,那在期間內是否能提供證據證明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比如你曾...
擔保期間已過 擔保法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一、可以抵押擔保期限嗎 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
一、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一種意見認為,必須在訴訟開始前履行通知義務,否則受讓人根本就沒有原告資格,何以啟動訴訟程序? 另一種意見認為,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擁有金錢是民事經濟糾紛。如果被起訴,只能積極應訴。對簿公堂,要有誠意,請法官調解協商解決還錢的方式。如果現在無力償還,也可以通過協商分期償還。不要回避不出庭。如果法院作出了缺席判決,你可能會被強制執行或者被列入網上追逃和征信黑名單。替別人擔...
何種情況時,保證責任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
1、你替別人擔保,你和貸款人擁有同樣的還貸責任,當貸款人不還貸款的時候,你是有義務幫忙還。2、成為擔保人,這筆債務也屬于你的債務,如果這筆貸款逾期,那么你的征信業受到了影響,你只有幫他還了。3、你有房嗎?如果有,你一定要幫他還,不然被起訴后...
首先要看擔保是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可以參見以下法條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