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不該
進店拍照,沒有點單消費,也被收了50元的“拍照費”。據南國早報18日報道,近日,柳州市民韋女士在窯埠古鎮一家咖啡店遇到了這樣的事,為此她已向工商部門反映。
投訴:未消費卻被收費
韋女士介紹,她在朋友圈看見,窯埠古鎮有一家咖啡店裝修不錯。2月14日晚,她與丈夫在窯埠古鎮吃完飯,就想到這家店看看。
這家咖啡店位于三樓,玻璃門關著,需要按門鈴。門口有一塊牌子,寫著“本店低消為68元/位”。來到店內,前臺工作人員給了韋女士一個牌子,提示她掃碼點單。韋女士表示先看看,隨后她和丈夫在店內轉了轉,并拍了照。
韋女士稱,因為當天晚飯吃得比較多,所以她沒有在咖啡店點單。韋女士和丈夫剛準備離開,一名工作人員跟他們說,最低消費68元,如果沒有點單就要收取50元的入場費。
工作人員一開始表示要收取50元“拍照費”,之后又說是場地費。雙方理論了很久,最終韋女士老公通過微信支付了50元。回到家,韋女士越想越不對勁,店內并沒有寫明不準拍照或者不點單就不準拍照之類的提示。她認為這是亂收費。
店家:進了店就要給錢
15日下午,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來到位于窯埠古鎮B區的這家咖啡店。與韋女士提供給記者的照片不同的是,咖啡店門口提示牌多了一塊紅色區域,用黑筆寫著“不消費為¥50/位場地費”。
咖啡店工作人員譚女士介紹,14日晚8時多,韋女士與丈夫來到店內,當時工作人員已告知他們進店有低消,并提醒他們點單。工作人員認為兩人會在店內消費,才允許其在店內拍照。
譚女士表示,該店的低消是入店最低消費為68元,跟點不點東西關系不大。“原則上是要給100元的。”譚女士說,雙方僵持很久,最后兩人支付了50元。
譚女士還說,他們店是經營下午茶的,因為環境好,也有一些影樓的攝影師來拍照,同樣也是收費的。拍照收取場地費,也是該店經營收入的一部分。
進展:工商部門已介入
韋女士查閱相關資料發現,2014年國家公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韋女士認為,這家咖啡店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設置最低消費,還涉嫌強制消費。15日,她已經撥打12315投訴,并向前進工商所投訴。18日,她將把相關資料交給工商部門。
那么咖啡店收取這50元費用,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呢?事實上,“網紅店”、“打卡”這些字句在朋友圈里并不少見,時常有人分享自己在各式各樣風格環境下的圖片。這就意味著,每一個曬圖的人,都有可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見到像韋女士這樣的顧客,進入網紅店后,僅僅就是拍照打卡,沒有進行消費就離開。對于這種行為,店家是否有權要求顧客刪掉照片,是否有權收取一定的費用?
西藏劉旭律師認為,店家對拍照所處場地具有自主權,有權要求顧客禁止拍照,刪除其照片,但是,店家無權因顧客拍照而收取“拍照費”。
店家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不包括店內拍攝,顧客進入這家店主要是為了其它的服務和產品,拍照也不能單獨作為消費品。并且,店家也未提前告知進店拍照需進行收費,那么該店家無權收取相應費用。
咖啡店設置的最低消費68元合法嗎?現今,到網紅店打卡的人越來越多,針對顧客占據空間但不消費的情況,許多網紅店設置“最低消費”,要求消費者進店則需消費一定金額,店家這樣的做法合法嗎?
《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最低消費”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西藏劉旭律師建議廣大消費者增強自己的維權意識,在遇到上文提到情況時,應首先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協商不成可撥打經營者所在地的“12315”服務熱線投訴,或者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還可以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最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網友熱議
事實上,很多餐廳為了提高人氣,故意打造成“網紅店”吸引顧客去打卡拍照,但究竟哪個餐廳是可以“閑逛”的,哪些不可以,恐怕還是餐廳自己說了算。
很多網友表示支持餐廳者:
“咖啡店的環境也是服務的一部分,有些環境好的餐廳價格高,已經將環境的成本費加入到了菜品中。”
“不點單為啥還去那拍照?? 去景點拍照人家還收門票呢”
“每個人都進去拍張照就走,那還要不要經營了呢?本身就是網紅咖啡店,你可以選擇不進去對不對”
“可以理解,微商去4S店拍照都被收費了這些店也可以,或者少收點,10塊?”
有網友進行了“普法”
“根據《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餐飲企業若違反規定,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這事兒消費者雖然做得沒臉沒皮,但到了工商,咖啡店不占理也不合法”
還有中立者:
“店家有點不會做生意哦,發朋友圈也算宣傳,氣不過白嫖可以提醒刪照片,再在門口樹個牌子禁止。但你要錢就是強制消費了,遇到這樣硬氣的顧客舉報,不僅掉了口碑還得被工商盯上,損失的錢是50元的N倍了。不管遇到啥樣的客人,處理的好就是商機。”
“按理來說如果不是比較特殊的營業場所,是不應該對公眾這么不友好,所謂和氣生財嘛,但如果這種情況對商家造成了一定困擾,那也是完全有理由貼出告示來告知這些行為不允許或者是要收費的。”
關于此事,你怎么看,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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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廖艷明
來源:南國早報、每天學點法律微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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