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家庭醫生簽約以來,簽約醫生面臨最多的問題就是出診,對于患者來說無疑是福音,但對于出診醫生來說需要承擔太多的法律風險了。
“我們的服務對象都是住在一個村、抬頭不見低頭見的鄉里鄉親,他們有個頭疼腦熱或者不方便來衛生室就診的,就想讓我們出診。但是,對我們來說,我們的出診行為是違反《執業醫師法》規定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一旦出事,我們就完全處于被動地位。
特別是在農村,只要出事,醫生就要承擔全部責任。”
出診頻頻引發醫療糾紛
2012年9月,一位高血壓患者病情加重,家屬去請鄉村醫生上門診治。鄉村醫生了解了大體情況后,初步判斷為“腦出血”,建議立即轉上級醫院救治。
無奈,家屬又去鄰村請了一位鄉村醫生,這位鄉村醫生推辭不過,就答應上門服務。靜脈滴注過程中,患者病情進一步加重而死亡,事后,鄉村醫生承擔了賠償責任。
鄉村醫生為什么要承擔責任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所屬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怎樣判定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呢?
這就要結合《侵權責任法》后序的條款,如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如果醫務人員未盡到說明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侵權責任法》第58條還規定了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3款情形:
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②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上門服務還有很多難以預料的情況。
2014年6月,某鄉村醫生接到一位村民請求出診的電話,醫生了解病情后,帶著一些藥品騎著摩托車就出診了。
按照以往的慣例,詢問病情后給患者靜脈滴注藥物。
然而不到2 min,患者自訴頭暈。不一會兒,患者就暈倒在地,不省人事,經搶救無效死亡。
類似這種出診,患者出現意外的情況實在是太多了。
一旦發生此類事件,即使患者心里明知醫療行為并沒有問題,但出于經濟利益的目的,也要“以鬧取利”,絕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而部分有關部門即使明知醫務人員沒有過錯,持息事寧人的態度,也不會主持公平正義,而以“和稀泥”了事。
出診引發醫療糾紛的重點環節
根據有關政策要求,簽約服務要優先覆蓋老年人、孕產婦、兒童、殘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壓、糖尿病、結核病等慢性疾病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
這些人群本來就是醫療服務中的高危人群,這為基層醫生出診帶來一定風險。
治療觀察難
盡管很多關于實施上門服務的地方規范都做出了一些規避風險的制度安排,但仍然有很多問題無法回避。
以靜脈滴注為例,上門服務時,醫護人員不可能等到液體全部輸畢后才離開;而且提供上門服務的大多數是護士,陪護期間一旦出現問題,護士可能沒有能力做到緊急判斷和救治。
這樣,靜脈滴注過程中出現輸液反應或突然發生“偶合現象”,就會因為沒有專業人員陪伴、及時處理而引發糾紛。
不良反應及時處理難
由于家庭環境不可能具備各種檢查設備、搶救設施和藥品,因此一旦發生緊急情況,上門服務的醫務人員很可能束手無策。
而出現各種不良反應后,如果不能及時有效處理,輕則誘發病情加重,延長療程,增加醫療費用,重則出現嚴重、不可逆的損害,甚至出現生命危險。
無法律保障
盡管政策不遺余力地在推進上門、簽約服務,民眾也有很大的需求,但基層醫生對于出診卻感到無奈,因為“法不容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4條規定: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盡管不久前,最高法將醫師不在醫療機構內開展執業活動不再定義為“非法行醫罪”,但僅只是《刑法》意義上的放開,并不意味著《執業醫師法》等衛生行政法規的解禁。
因此,醫生的出診行為不屬于在注冊的執業地點行醫,嚴格意義上屬于超范圍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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