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為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降低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促進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保障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下簡稱個人信用數據庫),并負責設立征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個人信用數據庫采集、整理、保存個人信用信息,為商業銀行和個人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制定、金融監管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稱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貸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標準及其有關要求,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數據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
商業銀行不得向未經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或變相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個人信用信息。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采取先進的技術手段確保個人信用信息安全。
征信服務中心根據生成信用報告的需要,對商業銀行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客觀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數據。
征信服務中心認為有關商業銀行報送的信息可疑時,應當按有關規定的程序及時向該商業銀行發出復核通知。
商業銀行應當在收到復核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商業銀行辦理下列業務,可以向個人信用數據庫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一)審核個人貸款申請的;
(二)審核個人貸記卡、準貸記卡申請的;
(三)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的;
(四)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的。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外,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書面授權可以通過在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以及擔保申請書中增加相應條款取得。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貸后風險管理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內部授權制度和查詢管理程序。
征信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個人申請有償提供其本人信用報告。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核實申請人身份。 [編輯本段]第四章 異議處理 個人認為本人信用報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以下簡稱異議信息)時,可以通過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或直接向征信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請轉交征信服務中心。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在接到異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內部核查。
征信服務中心發現異議信息是由于個人信用數據庫信息處理過程造成的,應當立即進行更正,并檢查個人信用數據庫處理程序和操作規程存在的問題。
征信服務中心內部核查未發現個人信用數據庫處理過程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提供相關信息的商業銀行進行核查。
商業銀行應當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向征信服務中心作出核查情況的書面答復。異議信息確實有誤的,商業銀行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應當向征信服務中心報送更正信息;
(二)檢查個人信用信息報送的程序;
(三)對后續報送的其他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檢查,發現錯誤的,應當重新報送。
征信服務中心收到商業銀行重新報送的更正信息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更正。
異議信息確實有誤,但因技術原因暫時無法更正的,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對該異議信息作特殊標注,以有別于其他異議信息。
經過核查,無法確認異議信息存在錯誤的,征信服務中心不得按照異議申請人要求更改相關個人信用信息。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在接受異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或轉交異議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提供書面答復;異議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務中心同時提供更正后的信用報告。
異議信息確實有誤,但因技術原因暫時無法更正異議信息的,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在書面答復中予以說明,待異議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報告。
轉交異議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征信服務中心書面答復和更正后的信用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轉交。
對于無法核實的異議信息,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允許異議申請人對有關異議信息附注100字以內的個人聲明。個人聲明不得包含與異議信息無關的內容,異議申請人應當對個人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妥善保存個人聲明原始檔案,并將個人聲明載入異議人信用報告。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制定相關信用信息報送、查詢、使用、異議處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用戶管理制度,明確管理員用戶、數據上報用戶和信息查詢用戶的職責及操作規程。
商業銀行管理員用戶、數據上報用戶和查詢用戶不得互相兼職。
商業銀行管理員用戶應當根據操作規程,為得到相關授權的人員創建相應用戶。管理員用戶不得直接查詢個人信用信息。
管理員用戶應當加強對同級查詢用戶、數據上報用戶與下一級管理員用戶的日常管理。查詢用戶工作人員調離,該用戶應當立即予以停用。
商業銀行管理員用戶、數據上報用戶和查詢用戶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和征信服務中心備案。
前款用戶工作人員發生變動,商業銀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和征信服務中心變更備案。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管理員用戶和查詢用戶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檢查口令控制執行情況。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保證個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確保只有得到內部授權的人員才能接觸個人信用報告,不得將個人信用報告用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詢、異議處理、用戶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崗位職責,完善內控制度,保障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正常運行和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征信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篡改、毀損、泄露或非法使用個人信用信息,不得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惡意串通,提供虛假信用報告。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個人信用數據庫內部運行和外部訪問的監控制度,監督個人信用數據庫用戶和商業銀行用戶的操作,防范對個人信用數據庫的非法入侵。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建立災難備份系統,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統數據丟失。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對商業銀行的所有查詢進行記錄,并及時向商業銀行反饋。
商業銀行應當經常對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查詢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所有查詢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征信服務中心報告查詢檢查結果。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定期核查商業銀行對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查詢情況。 [編輯本段]第六章 罰 則 商業銀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三)越權查詢個人信用數據庫的;
(四)將查詢結果用于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違反異議處理規定的;
(六)違反本辦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商業銀行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征信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篡改、毀損、泄露或非法使用個人信用信息的;
(二)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惡意串通,提供虛假信用報告的。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專門從事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當前逾期會在銀行下次央行備份時消失,但是逾期記錄會保留五年。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前不良信用會記錄嗎5年內的不良記錄都會有,還清后5年自動消除...
你好, 人民銀行規定,各發卡銀行都需將客戶的消費及還款記錄定期上傳,不可篡改。 銀行也不會對您的使用記錄做出任何不良的評價,只是如實的反饋您的歷史使用記 錄,不加任何主觀判斷。 若您后續辦理貸款業務,放貸行會綜合參考您的信用記錄,并不僅針對某段時間,若能堅持保持良好的消費和還款記錄,則會不斷增加您的信用度。 信用卡還款信息會被央行征信系統滾動記錄24個月,也就是信用卡逾期還款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會在征信系統里保存兩年。 如果用卡終止,對應的記錄也不再滾 動,而是長時間保存下來。 因此,......
你好, 人民銀行規定,各發卡銀行都需將客戶的消費及還款記錄定期上傳,不可篡改。 銀行也不會對您的使用記錄做出任何不良的評價,只是如實的反饋您的歷史使用記 錄,不加任何主觀判斷。 若您后續辦理貸款業務,放貸行會綜合參考您的信用記錄,并不僅針對某段時間,若能堅持保持良好的消費和還款記錄,則會不斷增加您的信用度。 信用卡還款信息會被央行征信系統滾動記錄24個月,也就是信用卡逾期還款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會在征信系統里保存兩年。 如果用卡終止,對應的記錄也不再滾 動,而是長時間保存下來。 因此,......
征信業管理條例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22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3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1號公布 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
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