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與之后是否可以撤銷?適用于股權有償轉讓的優先購買權是否對贈與有效?換言之,股權贈與的正確姿勢是什么?我們將在本篇文章中為您解答。 經公證的股權贈與合同無法撤銷 股權贈與需要考慮民法上贈與的屬性,也需要考慮公司法中股權的處分屬性。簽訂股權贈與合同無疑是股權贈與的第一步,但贈與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生效,或者說股權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被贈與人撤銷或者是被法院撤銷才是股權贈與的關鍵所在。 在實踐中,如果股東單方以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權的,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受贈人接受股權贈與,股權發生轉讓;受贈人放棄股權贈與,股權未發生轉讓。但是,如果股東(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股權贈與合同》,并經公證機構辦理了公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因此,如果贈與股權一方僅僅簽訂了《股權贈與合同》,但該合同沒有經過公證,那么贈與人完全可以行使相關撤銷權以撤銷股權贈與合同,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少股權贈與合同在股權交割前被撤銷的案例。 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終字第300號中,一審、二審法院都認為,贈與人并不能從受贈人處取得任何財產對價,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若不允許贈與人撤銷贈與,對贈與人的要求未免過于苛刻,也不利于合理地平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贈與人龔某在將某公司價值25萬元股份無償轉讓給于受贈人科某之前,有權撤銷該轉讓。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股權贈與行為在所贈與的股權交割之前可以被贈與人單方面撤銷,換言之,股權贈與合同可以隨時被贈與人撤銷,除非股權贈與合同被公證在先。 贈與合同被認定為有償轉讓合同而無法撤銷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768號判決對該問題進行了探討。在本案中贈與人李某與受贈人陳某簽訂一份《股權贈與合同》,約定本人李某持有某鄉村俱樂部有限公司40%的股權,本人同意無償贈與陳某本人所持股份百分之五(5%)做為管理獎勵,特立此合同為證。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涉案《股權贈與合同》名為贈與合同,但該合同并非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而更多體現的是等價有償的股權激勵合同的性質。李某將其5%的某有限公司股份給予陳某,實際上并非是沒有對價的無償贈與,而是涉案《股權贈與合同》所約定的管理獎勵,即李某給予陳某5%的某有限公司股權的對價是陳某擔任該有限公司的職業經理人并提供長期服務。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出,名為贈與但實為轉讓的合同不可撤銷。 優先購買程序沒有得到履行,股權轉讓被法院撤銷/被法院支持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轉讓股權原則上要獲得其他股東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股權的贈與首先要獲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并且放棄優先購買權后有效。但是,贈與是一種無償轉讓行為,因為受贈人不需要支付對價,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在股權贈與行為的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呢? 對此,在實務之中,存在不同的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權贈與,不能排除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在(2017)蘇0412民初7789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股權贈與是一種特殊的股權轉讓形式......轉讓人無償贈與股權的,這就產生了股東贈與權與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之間的沖突......轉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并未完成上述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的程序性條件,因此股權轉讓未生效。 但,贈與畢竟是一種無償轉讓,在轉讓對價是零的情況下,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股權該如何作價呢?對此,(2017)皖18民終492號案件給出了答案。在本案中,原審法院認為:案涉轉讓系無償轉讓,缺乏判斷同等條件的基礎,但經轉讓人依法通知,其他股東不愿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確定并支付優先購買的對價,依法應視為同意贈與人無償轉讓股權。 但很有意思的是,在實務中,既有優先購買程序沒有得到履行,股權轉讓被法院撤銷的,也有優先購買程序沒有得到履行,股權轉讓得到法院支持的(意不意外?)相關法院認為:股權贈與中的零對價關系破壞了優先購買權中的購買基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贈與股權的,其他股東不能依據公司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在(2017)蘇04民初10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股權贈與因具有無償的特性,故不同于股權轉讓,正因為其不存在對價關系,因而也不存在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在(2015)閔民二(商)初字第58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優先購買權系建立在有償轉讓的基礎之上,本案中轉讓人向受讓人轉讓股權系無償贈與。因此,并不存在購買股權的同等條件,原告并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可見,股權贈與的優先購買權在司法實務中處理意見并不一致,一方面股權贈與的所謂同等條件無法確定,另一方面優先購買權制度是否能排除適用也無法確定。在股權贈與中,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股東優先購買權是以維護公司內部股東間信賴關系為首要目標,而股權贈與的目的:一是將股權所代表的物質利益轉讓于受贈人,二是為了引進新股東,使受贈人得以加入公司、參與經營。在前一目的下,允許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僅尊重了股東之間的人合性,而且受贈人的利益也可得到妥善保護。如果贈與是為了后一目的,那么顯然就更應當允許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以維護公司人合性。因此,股權的贈與不能因贈與的對價不明而排除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適用,而同等條件應當根據綜合因素進行確定,特別是股權價值可以綜合運用評估等手段確定。至于贈與人是否能追回股權,如果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與受贈人辦理股權交割后,便無法再追回股權。 股權合同等合同文件需要滿足《民法典》關于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而股權轉讓、交割需要滿足《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轉讓成功后,股權無法追回。至于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贈與股權并不能排除優先購買權,至于同等條件需要結合綜合因素考慮。
第一,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股權轉讓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因此,直系親屬的股權贈與行為免稅。 第二,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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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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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雙方離婚股權無償轉讓繳稅是怎樣的根據我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夫妻間股份無償轉讓不需要繳稅,但是離婚后雙方進行股權無償轉讓則需要按照相關的約定繳納一定的稅費。對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東將股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