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貸款擔保人期限是多長
留置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須債權人因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行紀合同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因侵權行為占有他人的動產,不發生留置權。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物的范圍,除了留置物本身外,還包括其從物、孽息和代位物,但從物未隨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4、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不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合同約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貸款擔保人期限是多長
一般的民事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是過了訴訟時效就算是起訴也不會獲得勝訴的了,要看看是不是三年來一直都沒有追討,如果沒有也是過了訴訟時效的。也不用承擔擔保責任了。
留置權的效力
(一)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看完本文的內容介紹之后,大家對于留置權的構成要件都清楚了吧。還有留置權的法律效力也是重要的常識,此外在進行貸款擔保的期限上,擔保人需要清楚,才能更好的依法進行擔保。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聊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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