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夫妻財產的種類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除了銀行存款和房地產等傳統形式的夫妻共同財產外,證券、股權投資收入、保險利息和知識產權收入等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不容低估。
筆者從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和劃分原則入手,專門設立了夫妻共同財產劃分專題。在后續工作中,我們將逐一介紹不同類型財產的具體分割方法和相關法律依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請持續關注!
1、夫妻共有財產類別
《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捐贈的財產;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本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起點為婚姻登記時間。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以雙方符合民法規定的婚姻實質要件為起點。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包括孳息、自然增值和投資經營收入,其中只有投資經營收入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水果和自然欣賞的理解對于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具有重要意義。
水果是指原物產生的額外收入。水果分為天然水果和法定水果。自然果實是指根據事物的自然屬性或事物的變化規律而獲得的利益,如樹上的果實。法定孳息是指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轉讓財產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如租金、利息等。自然增值是指所有權人所擁有的財產,由于所有權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價值增長的狀態,比如房地產和股票隨著市場條件的變化而升值。離婚財產的分割,夫妻一方婚前婚后存款產生的利息,應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投資經營存款產生的收入,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婚后所有的房產的租金和增值,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但以房產參股公司經營、以出售房產所得投資經營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民法典》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也有權在離婚時簽訂書面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不能就共有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分割夫妻的共有財產。同時《民法典》規定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遵循照顧兒童、婦女和無辜者權益的原則。
此外,考慮到未婚同居現象較多,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當同居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同居雙方也可以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向法院提起訴訟。
同居期間,經當事人同意,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優先。原則上,法院決定的共同財產分割方法是雙方平等分配,同時考慮到兒童、婦女和無辜方的權益。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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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自愿離婚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進行協議離婚。 二,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1)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正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離婚時,夫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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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對房產若無特別約定,離婚時可以協議平均分配,協議不成由法院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二條: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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