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面對這種情況,對方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呢??藏匿方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案例
張三與李四結婚期間,購買了a車和B車。在離婚案審理期間,張三擅自出售了兩輛車,其中a車價格為5萬元,B車銷售合同(市值1萬元)經法院判決無效。合同確認無效后,B車以張三的名義登記。
李四稱張三惡意轉讓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張三不提供或低于a車和B車的售價。
最后,法院裁定張三的行為是惡意轉讓夫妻共同財產。李四分享了a車3萬元的售價,獲得了B車的所有權,同時支付了張三B車4000元的折扣價。也就是說,對于張三惡意轉讓的夫妻共同財產,判決按照4:6的比例劃分張三和李四。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如果夫妻一方隱瞞、轉讓、出售、毀壞或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占有另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的建議
當夫妻一方持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時,面對夫妻關系的破裂,離婚時,一方往往以各種方式隱瞞夫妻共同財產,以避免另一方以其名義分割財產。對于另一方來說,很難證明該方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提交人對相關案件的調查,另一方當事人往往無法提供證據,因此,不僅要就共同財產的損害進行分割,而且其要求更多地分享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也得不到支持。
建議在起訴前以各種方式對對方名義下的財產有更詳細的了解,并向法院申請獲取訴訟階段無法獲得的財產線索,以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方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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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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