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宋某的丈夫盧某,因不慎受傷,于2002年6月8日16時至被告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腰腹部碾壓傷、右腎挫裂傷。被告給予保守治療措施。6月9日2時腫,被告會診認為患者盧某失血性休克、后腹廣泛血腫,給予輸血、加快補液,積極抗休克。6時被告向患者家屬交代患者病情重,有生命危險,且病情復雜。積極抗休克、輸血的同時聯系轉院。7時20分盧某轉入距離較遠的某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8時許,某市第一人民醫院為盧某行右腎切除+腹膜后血腫清除術。術中吸出腹腔積血總量約4000ml.手術探查見患者盧某右腎五處長約3cm裂口,深達腎盂,均貫穿腎實質全層。12時40分,患者更換氣管導管,12時50分,患者盧某突然面色紫紺,頸動脈搏動消失,經搶救無效死亡。2002年12月18日,某市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為患者因更換氣管導管時反射性引起心跳呼吸驟停而死與被告某醫院無直接因果關系。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及診療護理規范,對患者進行正確、及時診治。本案原告的親屬盧某受傷后入住被告處治療,被告診斷患者是右腎挫裂傷并對其采取保守治療措施,而客觀事實是,患者盧某右腎多處破裂,且裂口深達腎盂,貫穿腎實質全層,是嚴重的右腎碎裂傷,明顯不宜采取保守治療措施。被告未能及時診斷出患者病情的嚴重程度,存在診斷不明的過錯,并且被告在發現患者病情發展嚴重的情況下,仍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治療措施,存在明顯治療措施實施不力的過錯;在患者病情加重時,又舍近求遠,將病人聯系到較遠的醫院救治,必然加重病人的病情發展。雖然被告上述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盧某的死亡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但因被告在對盧某的診療行為中存在上述過錯,依法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共32343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被告在法定期限內自動履行了判決規定的義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二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有些人,特別是醫務界認為,只有構成醫療事故的,人民法院才能作為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受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理解,在理論上和實踐上是都是錯誤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專家對醫患雙方爭議的醫療行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意見,屬于專家的證言,在民事訴訟中屬于證據材料的性質,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對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進行審查判斷,經查證屬實才可作為定案證據。本案中,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在對原告親屬盧某的診療過程中,患者實際是嚴重的右腎碎裂傷,被告診斷為挫裂傷,存在診斷不明的過錯;通過采取保守治療措施,患者盧-民病情仍惡化的情況下,被告仍是給予輸血、輸液、抗休克等一般治療措施,卻并沒有積極采取有效治療措施,存在明顯治療措施不力的過錯。而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意見與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相違背,故該《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證據效力不應得到法院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曾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因醫療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理解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關系,要正確理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關于‘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于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等法律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以保護患方的合法權益。”因此,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不僅僅限于醫療事故損害,還應包括不構成醫療事故,但依照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的,非事故性醫療損害。本案經審理能夠認定被告作為醫療機構,在對盧某診療過程中,確實存在民事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被告對其過錯,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