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9月2日,王某與李某又因為瑣事發生爭吵,王某帶孩子搬回娘家居住。雙方在此期間,多次協商離婚事項未果。
2020年8月,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并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年12月,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由,判決不準予離婚。2021年2月,王某發現李某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王某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是否應當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是否能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的規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證據予以判斷。在本案中,如果王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李某轉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八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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