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并簽名。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2)背書。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票據的特點在于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3)承兌。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發票人簽發匯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么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4)參加承兌。參加承兌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為了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進行承兌,以阻止持票人于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一種票據行為。它一般是在匯票得不到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無法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發生。
(5)保證。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于匯票和本票,不適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樣,并經簽名后,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是否有資金,也不論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間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發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須按規定付款。
網友提問:票據行為的概念?律師解答:票據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具備票據法規定的特定形式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夠發生變更、消滅票據法律關系的行為,統稱為票據行為。相關法律知識:狹義的票據行為,僅指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者說是以承擔票據...
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出票行為是基本票據行為,是創設票據權利的行為,除此以外所有的票據行為包括背書、承兌、付款等均為附屬票據行為。票據的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設定票據質權必須根據票據法在票據的背面或其粘單上記載表明出質的文字,并將...
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為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其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據的安全流通。(2)文義性。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而定...
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為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其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據的安全流通。文義性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而定。...
票據行為的五大特征 票據法在性質上屬于商法,票據行為則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特征相比,還具有自身的特點。票據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
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主要有四種: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出質人在按照《票據法》第35條規定的設質背書的情況下,票據質押應當定性為一種票據行為,具備票據行為的一般特征。1、要式性。所謂要式性,即要求票據行為必須遵循法定的、嚴格的形式要...
所謂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存在,持票人不負給付原因之舉證責任,其只要能夠證明票據債權債務的真實成立與存續,而無須證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據的原因,即可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所謂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是指產生票據關系、引起票...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并簽名。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
從票據保證的概念不難看出,票據保證與一般的民事保證都屬于保證。它們有著許多共同點,比如票據保證與民法上的保證同屬于人的擔保,都是無償行為,都以擔保主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等。因此,從民法上的保證行為來看,票據保證也逃不開其從屬性。然而,票據保證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