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損害中精神損害賠償計算標準
(一)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1.補充適用原則。
此相當于"精神撫慰原則"。對于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
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3.適當限制原則。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4.過失相抵原則。
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這一條就明確了過失相抵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是民事責任承擔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運用該原則與民法自己責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對于自己的精神損害存在過錯,那么由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與該理念相悖,同時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則。
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一個確定的數額。當然,此原則在實施的時候,法官隨心所欲,主觀獨斷,而是應該依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必要的情節,做出正確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
(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考慮因素
1.侵害人的過錯程度。
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害人進行侵權時的心理狀態。一般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的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對于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般要比過失情況下大得多。同時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惡性,一般故意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要比過失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要重。行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的時候一般會想方設法、絞盡腦汁、不擇手段,其主觀的惡性較大,因此承擔的責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獲利情況。
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以及精神損失的補償,同時也是對侵害人的一種懲罰,只有這樣才可以能夠達法的預防犯罪的目的。試想如果一個人以杜撰名人的隱私出版而賺錢,那么必然會侵害受害人的名譽和隱私,對于這樣的侵權行為如果僅僅是要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而沒有針對其所獲得的巨大收入一情節判處巨額的賠償,那么賠償就失去了懲罰的意義,侵權方也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必然會有更多的人從事這樣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精神損害賠償既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和心理上補償也是對于侵權人的教育和懲罰,為了實現這樣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找到二者的平衡點掌握一個度,才可以實現。對于處于社會弱勢的群體在發生這種行為是應該以較弱的處罰就可以達到目的,而對于社會中的強勢群體則應該處以較重的處罰。原因很簡單,只有對于強勢群體處以較重的處罰才可以真正達到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損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權行為對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一個重要的因素。當然這樣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損或者自殺才算,只要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的大小,同樣的侵權行為對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失大小是不一樣的。比如對于一個名人的名譽權的侵犯要比對于普通人名譽權侵犯所造成不良影響范圍上和程度上都要大很多。因此,對于此可以給予較重的懲罰,這樣不僅盡可能的發揮其社會效用,同時可以要求人們以此為鑒,起到對于違法行為的預防作用。
5.侵權行為的方式、場合和范圍。
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場合以不同的行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認為,在公共場合傳播有損他人人格權的內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要比在私下場合傳播大得多。持續的毆打行為也要比言語上的侮辱傷害大得多。男保安對于女顧客的強行搜身行為造成的損害要比女性服務人員搜身造成的傷害程度深。
6.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我國是一個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家,不同的區域發展不平衡,東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區發達,同時城鄉發展的不平衡也比較明顯。對于發達的地區只有賠償較高的精神損失額才能達到精神損失賠償的撫慰和補償的功能。對于欠發達地區,根據其經濟水平以及侵權人的責任能力的大小確定賠償額,也是比較穩妥,最終尋找出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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