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社會方面因素
(1)目前我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落后,個人對醫療費用承擔能力低下,是醫療糾紛日益增多的基礎。(2)社會輿論總偏向于“弱者”的觀念,媒體對醫療糾紛不負責任的報道,助長患者及家屬的對抗心態和勢力。(3)社會法制觀念薄弱。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中執法力度不夠,致使醫院陷入被動局面。
2、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對專業醫學常識了解甚少,對醫療效果的期望值過高,出現難以預料的問題時,就對醫療過程或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進行懷疑、抱怨。(2)參與醫療糾紛的對象不斷擴大。有策劃有組織干擾正常醫療工作,大造聲勢,漫天要價。(3)患者及家屬對醫療糾紛不進行司法處理。許多患者、家屬明知自己無理取鬧或醫院無過錯,偏要進行“協商”,對醫院實行敲詐勒索。
3、未說明可能之后遺癥和藥物副作用
這項原因其實也屬于醫患雙方對于愈后認知的差距,醫師在進行治療之前,并未向病人說明或詳細解釋可能產生之后遺癥,因而在去除原有之病狀后,產生出后遺癥時,病人無法接受,進而引發糾紛。
有些藥物之副作用,只有在比例極少的病人會發生,醫師在用藥時,往往忽略告知病人,或是怕告知以后,病人反而拒絕服用的情況,因而沒有告知病人這些藥物的副作用,當病人有嚴重的副作用產生,自然怪罪醫師。
4、醫院責任方面的原因
(1)、工作責任心不強,服務態度生硬;對病情觀察不仔細,導致診斷錯誤;值班不堅守崗位,搶救不及時;對急、危重病人不及時轉院,延誤治療;(2)、“馬虎”現象:操作不到位,技術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實,敷衍了事,違反醫療操作規程;(3)、違反《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處方管理辦法》以及《鄉村醫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糾紛發生后處于舉證不力的境地;(4)、更為嚴重的是上下級醫師或同行之間在病人面前相互拆臺,導致醫患糾紛一觸即發;(5)、違反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不能服從管理。
二、醫療糾紛發生的防范
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改善服務態度,加強責任心,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重點防范以上多發環節,在臨床工作中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嚴格按規范進行診療操作。
1.轉變服務觀念。要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醫院和醫務人員必須切實重視患者的權利,轉變醫療作風。
2.增強法律觀念。由于全社會法制觀念的逐步確立,患者及家屬維權意識大大增強,我們醫院和醫務人員也應該努力增強法制觀念。當前的現狀是:一方面,個別醫務人員沒有根據法律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發生醫療事故損害了患者的權益;另一方面,醫院和醫務人員對目前所處的法律環境認識不清,缺乏法律意識,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某些沒有醫療責任的糾紛中不能很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形成醫療資源的不合理流失。
3.嚴格管理,堵塞漏洞。在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的同時,預防醫療糾紛的實際手段主要還是靠加強管理、堵塞漏洞,例如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不完善,監督執行不力;科室和部門之間銜接協調不夠;個別醫院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病案和其它醫療文書書寫和管理不規范等。
三、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規定
醫療糾紛發生后,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一是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二是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四、醫療糾紛發生的措施
一、醫患關系的改變,消費者意識的抬頭,醫療人員在診療病人的過程中,應充分讓病人與家屬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將采行的檢查或治療之原因和可能之結果,讓病人與家屬感覺受到尊重與參與感。對嚴重副作用的藥物以盡到事前告知之義務。
二、對于病情治療的愈后狀況之措辭應較為謹慎,千萬不要向病人保證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讓病人有錯誤之期待,對于一個可理解的病人,雖然可能確信病人會有好的結果,也不要輕易給予承諾。
三、解釋病情時,醫療人員應該站在病家的立場思考,以病人與家屬能夠理解的措辭與用語,并確認他們已經正確了解所要傳達的訊息。
四、完善病歷和處方的書寫,病歷是醫護人員臨床思維的憑證,是診療過程中的原始記錄,有很強的書證作用,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司法鑒定的重要依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文件的記錄存在缺陷,勢必使醫院處于舉證不力的境地,因此,規范病歷書寫是防范醫療糾紛的重要措施。各種醫療文件應按照有關規定詳細記錄、及時完成,特別是搶救、會診、手術、麻醉、上級醫師查房、交接班等記錄。在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隨著我國醫療體制的改革,醫療制度必須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而市場經濟說到底就是法制經濟,今后醫院在與病人打交道、與藥廠打交道、與其他有關單位打交道的過程中,都必須受到市場體制規律的約束。因此,依法辦事就顯得格外重要。要想讓醫院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利于不敗之地,要想讓醫院充分自如地應付醫療糾紛,必須要有懂得法律實務的律師來參與醫院的決策、管理和重大事件的處理。聘請既懂醫又懂法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該說是當今醫院選擇的上策,可以迅速將醫院的醫療行為、醫院的管理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接軌,增強醫院處理醫療糾紛的能力。
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的態度將會直接影響到醫療糾紛訴訟的勝負。盡管法律有比較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是,畢竟我國的司法制度不夠完善,法律缺陷和法律漏洞比較多,沒有法律調整的范圍也很多,因此,具體運用法律來處理具體醫療糾紛事件的司法機關就顯得相當重要。因此,經常、及時與律師以及司法機關聯系,請他們做法制報告,一方面可以增強我們的法律意識,另一方面也可以從司法實踐中得到有關醫療糾紛的反饋信息,接受司法機關的建議,及時發現醫務工作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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