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刑犯獲國家賠償
近日,備受社會關注的玉石挑夫“運毒”案終于塵埃落定,曾被判處死刑的當事人莫某、謝某分別獲得了國家賠償。這一案件的依法改判,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堅持和尊重。
2008年9月,莫某、謝某被云南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但他們堅稱不知道行李包里有毒品。隨后,委托莫某、謝某“送貨”的熊*江被警方抓獲,他供稱“他們(莫某、謝某)不知道是去運毒品”。2009年3月,在重審時,莫某仍被判處死刑,謝某被判處死緩。2009年7月,云南高院終審改判莫某、謝某無罪,進而獲得了國家賠償。
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是,早在1996年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就明確規定了“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與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刑事犯罪的執法理念并不矛盾。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法治文明程度提高,我們的立法、執法觀念由“疑罪從有”到“疑罪從輕”再到“疑罪從無”,這要求偵查機關在辦案時,更注重證據的全面收集和保障人權。
應當看到,同樣是莫某、謝某一案,在一審、重審時被重判,反映出“疑罪從有”的傾向在司法實踐中仍有一定影響。近年來,“聶*斌強奸殺人案”“佘*林殺妻”“李*明搶劫殺人案”等冤案時有發生,更向我們時時發出警示。
在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今天,堅持“疑罪從無”原則,才能有效確保無辜者在法律面前免遭冤屈。莫某、謝某案被依法改判,折射了“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已被我國越來越多的執法者理解和接受,在越來越多的案件中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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