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如何量刑
“犯意引誘”,指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對具有這種情況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無論毒品犯罪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數量引誘”,指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犯罪。“數量引誘”系行為人在特情引誘之前就已經具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故意,這種故意是一種概括性的故意,無論最終交易的毒品數量是多少,都沒有超出行為人的故意范疇。在該情形下,“特情引誘”不是使行為人產生新的犯意,只是使其犯意暴露出來。對具有此種情況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即使超過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一般也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刑事責任上的不同,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無論涉案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簡而言之,“犯意引誘”犯罪在量刑上是絕對不考慮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數量引誘”只是盡量不考慮死刑立即執行。
二、相應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其他人員隱匿身份實施偵查。
隱匿身份實施偵查時,不得使用促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方法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為查明參與該項犯罪的人員和犯罪事實,根據偵查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實施控制下交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依照本節規定實施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使用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時,可能危及隱匿身份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等保護措施。
以上就是律聊網小編了解到的關于毒品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如何量刑的相關內容,通過相關法律以及相關專家的討論來看,這兩者在審判和量刑上比故意販毒要判的輕一些。但是對于這些情況的認定和審核都是非常嚴格的。畢竟販毒在我國是重罪之一,在審判和量刑方面非常慎重。大家對此還有疑問可以咨詢律聊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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