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私放罪犯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39條的規定,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書,才能辦理釋放手續,看守所無權自行釋放罪犯。看守所的管教人員擅自釋放罪犯,發給釋放證明書,這是一種越權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被私放的罪犯,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不能計入服刑期。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必須在監獄或者看守所內執行刑罰。只有三種情況,其在獄外的時間可計算服刑期: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即經過批準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經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假釋的;三是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表現突出,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經監獄批準離監探親的。被私放的罪犯顯然不符合以上條件,因此其被私放在家期間不能計入服刑期。
第三,罪犯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折抵是指對罪犯判決后,將其在判決之前被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目的是正確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因為判決之前的羈押使罪犯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這與有期徒刑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的特征是相同的,因此,《刑法》第47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在被私放期間,其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因而不能折抵刑期。
為了嚴格執行法律,在追究私放罪犯者刑事責任的同時,也必須對被私放的罪犯繼續執行刑罰,不能讓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是對嚴重犯罪分子強制勞動改造、僅次于死刑的嚴厲懲罰,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規定仍然是給出路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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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 2019年底的暴力傷醫案掀起軒然大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殺人兇手孫文斌已經于2020年4月3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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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私放俘虜罪,是指軍職人員違反戰場紀律,對被俘的敵方人員擅自放走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