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沒有事實證據怎么認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陜義之分,這里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查清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種心態支配之下,針對何種對象實施了危害行為,并造成了何種危害結果,侵犯了何種合法權益。
2、犯罪的性質。它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由法律規定并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定什么罪名。
3、犯罪情節。刑法上的犯罪情節有兩種:
一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它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另一種是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說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
4、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
二、刑事訴訟的證據有哪些
簡單地說,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下列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物證、書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本等。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鑒定結論”,是為了查明案情,對專門性問題由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后而寫出的結論性報告。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勘驗、檢查筆錄”,是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進行勘驗、檢查所作的記錄。根據法律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磁帶所反映的形象、聲音以及電子計算機中所儲存的數據、資料及其載體等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三、犯罪事實不清怎么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以上內容是小編對對證據問題進行的解答,沒有事實證據就是指沒有證據表明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實,沒有充分的證據和犯罪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不能判決有罪。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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