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檢察院證人詢問時間是否有限制嗎
詢問證人是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證人就案件情況以言詞方式進行調查詢問的一種活動。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有關詢問證人地點、方式、程序、訊問證人筆錄作了規定,但是對詢問證人時間沒有明確規定,致法律規定不嚴密。
1、證人的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在公安、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時,詢問證人所獲取的證人證言達不到偵查人員要求,偵查人員便反復詢問證人,不允許離開詢問地點,特別是在
公安、檢察機關,與外界隔離,證人有可能長時間得不到自由,特別是對污點證人和涉及案件重要情節的證人,被詢問幾天、十幾天不允許回家,證人的人身權利受到嚴重侵害。刑事訴訟法對詢問證人最長時間未作規定,人身權利無法保障,這與刑事立法精神相違背。
2、證人與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不平等。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對詢問證人持續時間沒有限制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證人詢問時間也沒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這是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法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不言而喻,證人被詢問時間最長時間也應有時間限制。
3、證人易出假證。偵查是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重要階段。證人證言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證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原則。詢問證人法律沒有規定時間限制,偵查人員對證人所證事項達不到滿意,長時間反復詢問,致使證人與外界隔離,對證人身體、精神造成極大壓力,易引起證人對法律、對偵查機關產生抵觸情緒。從而有可能為解脫干系不顧事實、不顧法律達到偵查人員滿意而出假證。
4、偵查人員易濫用職權。偵查機關調取證據,詢問證人是法律賦予的職責,但是詢問證人法律未規定詢問時間期限,在法律無明文規定不為過的思想支配下,偵查人員可以長時間地詢問,詢問時間長短由偵查人員決定,詢問達不到目的就不讓證人回家,證人長時間得不到休息,精神受到折磨,可能導致變相拘禁,甚至引證、誘證、逼證。
綜上,為完善刑事訴訟法和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應對詢問證人時間予以明確。
因此筆者建議刑事訴訟法第97條增加詢問證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如確需要可通知證人12小時之后詢問的規定。
二、檢察院詢問證人的方法有哪些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地點的選擇,應當從有利于獲取證言、保證證人作證的積極性方面考慮。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這樣做有利于避免證人之間互相影響,保證證言的真實性。
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以上這些就是律聊網小編整理的內容。一般來說在檢察院詢問證人的時候,不能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同時也不能違法獲取證人的證詞,不然就會適用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如果您還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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