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讀者:閻先生
閻先生:
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專門規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師執業“難題”,更好地改善了律師執業環境,保護律師執業權利。
《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要求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只需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而不再需要有關司法機關的批準。
首先,從現有法律角度分析,律師在會見過程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證據供其閱看的行為法律沒有明文禁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6條及律師法第33條、34條規定了辯護人享有會見權及閱卷權,這是律師了解案情,履行辯護職責的基本前提。但是,法律對...
一、偵查階段批捕律師會見的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遞信件、錢物及其他違反羈押場所規定的物品。不得將通訊工具交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攜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其他...
1、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托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業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業...
為確保監所安全和律師會見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檢法司、市委政法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的實際情況,特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是的,刑訴法規定,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并會見律師,不用經過公安機關的同意。但有兩類案件是例外,一個是危害國家安全,一個是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律師會見規定如下: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
是的,刑訴法規定,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并會見律師,不用經過公安機關的同意。但有兩類案件是例外,一個是危害國家安全,一個是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律師會見規定如下: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
是的,刑訴法規定,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并會見律師,不用經過公安機關的同意。但有兩類案件是例外,一個是危害國家安全,一個是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律師會見規定如下: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
是的,刑訴法規定,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并會見律師,不用經過公安機關的同意。但有兩類案件是例外,一個是危害國家安全,一個是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律師會見規定如下: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
是的,刑訴法規定,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并會見律師,不用經過公安機關的同意。但有兩類案件是例外,一個是危害國家安全,一個是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律師會見規定如下: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