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審或者指令再審的裁定有哪些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提申或者指令再審時,應使用裁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2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要方式是提審或指令再審。提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自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重新審判。指令再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在發現確有錯誤時,指示命令下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一)提審和指令再審適用的情形
發現下級法院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上級法院是決定提審還是決定指令再審呢?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9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對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也可以提審?!钡?,這樣的規定并不具體。
按照人民法院審理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規定,從再審案件判決、裁定的不同錯誤形式,來確定提審的形式或指令再審的形式。如果原審裁判是二審裁判,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也可以指令原二審法院再審。如果原審裁判是一審裁判,應指令再審而不宜提審。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案件,如果原來是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所做的判決和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皠?涌涉黑案件”,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對劉-涌的判決不當為由,采取了提審的方式,所作出的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決定提審和指令再審的主體
此問題現行法律沒有作出規定,理論界對此問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先由承辦人員調卷審查,然后提出意見提交合議庭研究。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則提出提審改判或指令再審的具體意見,報經院長同意。如院長認為必要,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第二種觀點認為,由合議庭審查,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才能提起。理由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審查,是行使審判監督權,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并必須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才能提審或指令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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