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領證就不算結婚,不受法律保護即使現在你們要分手。那么在你們共同生活的這段時間里你們共同的經濟收入(包括買的房子,股票,基金。。。)都不會按照婚姻法里面的財產分配來分。法院會按普通民事財產糾紛來處理。也就是說要證據(只要房產證上寫的是你的名字。那么這房子就是你私有的別人不能占有,不管他為買房出了多少錢)
補充:事實婚姻是相對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未做明文規定,2001年婚姻法修訂以后,強化了程序上的實質審查登記要件,即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即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認雙方的夫妻關系。但同時新修訂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補登記制度,為那些共同生活但沒有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提供了一個補救的機會和措施,使雙方能夠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護。隨后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的那些訴訟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且又堅持不辦理補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狀態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自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結合現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在一定的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法律給予應有的保護,而不問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完全符合婚姻關系的實質要求等情況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否則當事人基于婚姻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當然在財產的劃分上就按婚姻關系分配了)
忘記結婚證能辦理離婚嗎...
不可以,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都要的...
如果你想協 議離婚,還 是要回到婚姻登記地去辦理。 如果要進行訴訟離婚,法院不會強求 戶口本的,只要有身份證和結婚證 就可以進行離婚 訴 訟的。...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 1、雙方經過協商就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離婚協議后,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以及前述離婚協議書,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
如果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到民政局做了備案,應該能查到。否則應該沒有記錄。 1、如果是一審判決離婚的話,由于一審判決還要等雙方不上訴后才生效,所以,一審判決雙方均不上訴后,別忘記到法院開具判決生效的證明。 2、離婚證,一般都是要到婚姻登記部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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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家庭的孩子辦婚禮,可以和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樣辦,沒有必要做什么區別。結婚都是一樣的結婚,兩者之間沒有什么區別,要說區別的話,可能就是要少一方父母,但是這對婚禮是沒有什么影響的。 我有一個表姐就是離異家庭長大的孩子,她上小學的時候,她的父母...
可以肯定的說,男人離婚之后后悔的不是很多,甚至還會有一些人后悔這婚離的有些晚了,恨不得扇自己幾把掌,就像掙脫了束縛的野馬一樣,忙著遍地撒歡。 真的是這樣嗎? 別的不說,你可以做一下簡單的調查和分析,男人離婚或者喪偶之后,大多數的男人都在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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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全部 雙方當事人離婚完畢,對方賴著不遷戶口,當事人如果是戶主可以以戶主身份,持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到戶籍所在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給對方辦理遷移戶籍,或分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
(一)準備相關證件。 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