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無子女;
2.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 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因此,符合以上規定的,可收養子女。
以廈門市為例,根據廈門市民政局網站資料,http://www.xmmzj.gov.cn/wsbs/cjwt/201208/t20120828_523850.htm
如何辦理收養登記: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兒童: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說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⑤ 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街道或鎮計劃生育部門)。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②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該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③ 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④ 組織作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身份證件(福利機構負責人)。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養的書面的意見書;
②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街道或鎮計劃生育部門);
⑥ 對于雙方年滿三十周歲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須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我市現行計生規定的協議;
⑦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⑧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⑨ 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養的書面的意見書;
3、收養孤兒: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組織作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② 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應提交實際承擔責任的證明;
③ 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④ 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還應當提交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生父母死亡證明、戶口簿注銷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3)被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書(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
4、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街道、鎮計生辦)(夫妻年滿三十周歲,無子女者方可收養,無生育能力者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須與常住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現行計生規定協議書)。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② 提供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生規定協議書(鎮、街道計生部門);
③ 提供其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證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
④ 其中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公安部門、法院);
⑤ 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證明(法院和單位出具);
⑥ 送養方與收養方必須訂出協議。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滿十周歲以上的)。
5、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婚姻狀況證明,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鎮、街道計生部門)。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②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③ 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書面意見書)。
6、繼父母收養繼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② 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③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被收養人一方配偶死亡、離異、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證明(由公安、法院出具);
④ 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子女被繼父或繼母收養意見書。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書(滿十周歲以上者);
② 戶口簿、身份證。
7、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兒童,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子女的,到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1)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護照;
② 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護照;
② 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
② 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② 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5)臺灣居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③ 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8、核準范圍:
收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計劃生育的法規、規章。
(1)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① 喪失父母的孤兒;
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③ 生父母由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① 孤兒的監護人;
② 社會福利機構;
③ 由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 無子女;
②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③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④ 年滿30周歲。
(4)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5)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9、核準程序:
收養社會棄嬰、孤兒和兒童,經區民政局審核,具備條件,手續齊全的,到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登記,發給收養證書;收養福利機構的棄嬰、孤兒和兒童的,當事人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請,具備條件,手續齊全的,給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書。以上所有收養需要黑白照片:
①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照2寸三張;
② 收養人1寸各一張;
③ 被收養人1寸二張。
10、核準時限:
申請收養登記,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給收養證書;受理之時才登報的待登報期滿后發給收養證書。
11、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為國家物價局、財政界[1992]價費字349號文:
① 申請收養手續費(件)20元;
② 收養登記工本費(件)10元;
③ 收養登記調查費(件)220元;
④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費(件)100元。
12、接待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為窗口受理時間,下午為整理內業資料時間。
可根據以上規定,出具相關材料辦理收養手續。
吉林市婚姻登記需要什么
吉林市婚姻登記需要什么證件證件1:結婚證2:男女雙方近親屬的戶口本3:男女雙方的身份證4:雙方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5:雙方結婚證復印件6:在場人員男女雙方7:雙方結婚證雙方同意本人受領情況下需要交納的證明材料:1、雙方當事人的近親屬證明(如父母、配偶、子女等)。2、男女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本及身份證。3、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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