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評析:
我國《保險法》只規定了責任免除條款形式上應該具備什么條件,沒有規定這種條款實質上應該具備什么條件。很多車主認為只要是合同條款就應該發生法律效力,既然條款里有這樣的免賠規定,也就只能認命。很多保險公司在設計保險條款的時候,也就加入了許多不合理、不盡公平的東西。其實,并不是所有的“白紙黑字”都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均無效。
從這些法規中可以看出,責任免除條款必須要公平、合理,才具備法律約束力。責任免除條款目的是為了減少、免除一方本應承擔的合同義務,但是這種減少和免除必須是公平合理,如果是不合理地減少、免除合同義務,那么就違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則。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東西,即使寫入保險條款中,也不應該發生法律效力。
當然,認定某一保險責任免除條款是不是合理、公平并不容易,很難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和尺度。只能在具體的案例中,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了解當事人的意圖,并結合其他條件,來判定某一具體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否合理、公平,是否可以被適用。在本案例中,如果要求楊先生能隨時知道誰撞了他的車是絕對不可能的。因此,保險公司免除部分賠償責任就屬于不合理、不公平。
其實這樣的情形還有很多,例如行駛證丟失、保險公司免賠5%;鑰匙少一把、保險公司免賠5%等等,其實都沒道理。
所以,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責任免除條款,依法當屬無效,被保險人有權通過訴訟方式,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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