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審立案時間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也就是說,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遞交上訴狀之日起25日內(如當事人直接向二審法院上訴,則為當事人遞交上訴狀之日起30日內)將案件移送到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的立案審查不同于一審。當事人起訴后,一審法院要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不符合的,法院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上訴后,不存在二審法院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問題,而是對原審法院的審理活動進行審查,當然也就不存在不予受理的問題。
二審法院收到一審法院移送的卷宗后應當在幾日內立案,民事訴訟法確實沒有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但既然二審不存在不予受理上訴的問題,參照一審的立案期限即可。
依據民訴法:一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一、一審法院將案件移送二審法院(一個月左右)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第三百零二條規定:上訴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雖然《刑事訴訟法》對原審法院移送案卷、證據提出了三天以內的期限要求,但實際上由于一審法院工作流程、人力調配、上下級法院協調等原因導致一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后基本不可能在三日以內將案卷移送二審法院。在實際情況中,一審法院往往是在收到上訴狀后的一個月左右才將案卷整理完畢,移送二審法院。
二、第二審法院審查立案并移送業務審判庭(十五日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立案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立案庭承擔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訴訟保全、庭前證據交換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審判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七條立案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規定的限制,但第一審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第二審案件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三、二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閱卷(通常一至兩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訴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查閱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完成。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進入二審程序的案件如果開庭審理,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席法庭,那么就需要對案卷進行查閱以作準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完成閱卷,但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在《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作了突破,留了一個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的后門。我們在辦理一些重大疑難的二審案件時,就時常會遇到人民檢察院以無法在一個月內完成閱卷而申請延期的情況。
四、二審法院審理期限(二至四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應當在二至四個月之內審結。
五、不計入審理期限的延期審理(一個月以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上述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形之間可接連出現,而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如果需要更長的審理期限,往往會與辯護律師協商,要求辯護律師以需要調取新的證據為理由延期審理。因此,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時間往往長達一個月以上。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非常遺憾地告訴你,這是我國目前立法的一個漏洞,二審立案沒有規定時限。。。 具體原理是這樣的: 1,行政訴訟法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項目適用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二審的立案時限 2,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審的立案期限,7天,但是沒有規定二...
起訴離婚,調解是必經程序,但是關于調解的時間法律是沒有具體的規定。法院調解離婚需要的時間包含在訴訟離婚期限中,不同的離婚案件,調解離婚的時間也不同。離婚案件屬于民事訴訟的一種,民事訴訟有兩種審理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的六...
一審整個訴訟期是六個月! 立案后3天左右,立案庭分卷到民事庭! 一星期左右案卷分的法官手中! 一星期左右通知當事人到法院核實! 開庭前15天舉證期,一般情況1個月—1個半月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糾紛,要不要打官司,對打一場官司需要花多少時間必須有所考慮。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打官司需要多少時間有詳細的規定。 第一審普通程序 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
一審到二審需要多長時間,那是說不定的.一般案件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從立案后三個月結案,有接到判決書后15天的上訴期,上訴立案又需要10天左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
詢問超期理由,如果真是無故超期,可以向上級紀檢部門投訴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
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范疇,民事訴訟立案時間一般為七日內。因此合同糾紛立案時間為法院收到材料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
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這一方當事人通常需要六個月之后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會根據案情排期開庭簡易程序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是六個月內審結,如果審理需要延期,可以超出六個月的審理期限。我國法律對于第二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