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為自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起訴期限,你可對照下述規定自行整理。《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法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時效的種類
訴訟時效的效力就是指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8條的規定,這種法律后果表現在:1、行政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民事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3、行政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這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民法通則第138條)。而且基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有怎樣區別?
1.二者性質不同。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序法律制度;訴訟實效是訴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前提。訴訟時效屬于民事實體法律制度,規定在民法通則中。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于督促相對人盡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如果允許相對人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行政行為申請救濟,勢必使行政行為一直處于被質疑和否定的狀態,既影響了行政效率,又將給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混亂。民事實體法中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在于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于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3.二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其采取的是客觀行為的標準,強調“行為”;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以當事人主觀感知權利被侵害為標準,強調“權利”。
4.二者的期間有無變化不同。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事由,并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以對被耽誤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長。而訴訟時效屬于可變期間,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將其中止、中斷和延長。
5.人民法院對二者超過法定期間的處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相對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發現超過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即相對人喪失了起訴權。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它不是民事訴訟起訴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并不喪失起訴權。經人民法院審理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都會有相應的訴訟期限,這是法律上名為規定的,所以當我們要提起行政訴訟的時候我們就應該注意相應的訴訟期限。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聊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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