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中止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對訴訟中止的情形做了明確規定: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的區別: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兩者十分相似,都是因法定情形而在訴訟中停止繼續進行訴訟活動,但是兩者也存在者重要區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
訴訟中止可以發生于訴訟程序開始以后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于開庭審理階段。
二、適用效果。
訴訟中止將造成本案訴訟程序的中途擱置,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拖延,有關訴訟活動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證人到庭。
三、恢復審理上。
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來自于訴訟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但是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于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四、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延期審理適用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對延期的情形。中止審理適用于: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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