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糾紛打官司
一、管轄法院的選擇
要起訴醫院,首先就要確定到哪個法院起訴,也就是法院管轄問題。一般來說,醫療糾紛訴訟都在區、縣層級的基層法院,除非把訴訟標的刻意提高到上千萬,才可能到中級法院立案,但這樣做得不償失,因為法院非但判不了這么多,當事人還要搭上不菲的訴訟費。
一般來說,醫療糾紛訴訟多歸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法定管轄,當事人無法選擇,而當地法院與醫療機構的關系是大部分患方當事人所忌憚的。
但是,歷經多家醫療機構診治,特別是跨省市的,選擇法院管轄就需要講究。夸張一點說,有時法院管轄的選擇就決定了案件的勝敗。
筆者到上海執業之前在江西執業,曾接到一起股骨頸骨折引起的醫療糾紛案?;颊吖钦酆笤诳h醫院保守治療后,效果不佳轉入上饒市一家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手術醫師說最佳治療期耽誤了。出院后患者準備起訴當地縣醫院,筆者接案后,建議其把上饒市的醫院一并起訴,從而可以在上饒市立案,避開縣法院的管轄。但原告從內心來說是感激那家做手術的上饒醫院的,不忍心將其推上被告席。筆者向他解釋,這只是訴訟上的策略,最終說服了他??h醫院接到訴訟文書后,表示愿意支付補償與原告和解。
筆者前段時間接到外地患者咨詢,他在外地醫院治療腎結石失敗,到上海的醫院找專家看,專家指出是當地醫院手術失敗,于是在當地醫學會申請鑒定,結果是不構成醫療事故。該患者問筆者該怎么辦,筆者建議他把上海醫院和當地醫院一起告,這樣就可以在上海立案,從而可以在上海鑒定,當地醫院的保護網就破了,勝訴把握相對來說也就大了。
以上是從選擇法院管轄角度考爭取打贏醫療官司。
二、案由的選擇
由于對鑒定的態度以及法律適用的有所不同,醫療糾紛還存在案由的選擇問題,但各地法院對此有不同的處理。
在上海,不管選擇什么案由,醫療糾紛一般都必須由醫學會鑒定,且都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比如北京,既可以選擇醫療事故也可以選擇醫療過錯作為案由。
事實上,醫療糾紛涵義并不明確,案由選擇還是有文章可做的,有時還能決定案件的勝負。
有一位老太太骨折后到上海某醫院做植入髓內釘固定術,后來又做了三次手術,遺留下患側膝關節功能喪失等后遺癥?;颊哒J為醫院在醫療上存在過失,醫院則認為手術得當。為了得到賠償,患者滯留醫院達六年之久。患者家屬找到筆者,看過材料后,筆者建議她不要在醫院手術有無問題上糾纏,而應該看當初植入的產品質量有無問題,進而改打產品侵權官司。雖然在病歷記錄中沒有發現植入物有斷裂的記錄,但仔細閱讀X光片子,發現髓內釘的一個螺釘有斷裂,而且病歷上相關植入物的資料也不齊全。另外筆者還注意到一個細節,因為醫院告知髓內釘是進口的,且可終身保留,家屬在第二次手術取出髓內釘后,特地要求醫師拿給他們看一下,醫師卻說已經丟掉找不到了。果不其然,筆者代理患者提起產品侵權之訴后,醫院由于不能證明產品的正規來路而不得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爭取避開醫療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踐中在患者心目中往往欠缺公信力和權威性,提起醫療訴訟后,患者方一般都反對由醫學會進行醫療鑒定。
在實行醫療糾紛雙軌制的地方,繞開醫學會鑒定問題不大,但在規定醫療糾紛一律進行醫學會鑒定的地方(比如上海),醫療鑒定似乎避無可避。但深究起來其實還是有空子可鉆,這就是挑病歷的毛病。
因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果醫院的病歷不真實,醫學會不得進行鑒定。根據舉證規則,醫療侵權糾紛,醫院負有舉證責任。醫學會不鑒定,意味著被告舉證不能,被告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接到醫療糾紛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證據保全工作已經完成,該復印的已經復印,該封存的已經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從病歷上看能否找到讓法官、醫學會接受不能進行鑒定這一觀點的蛛絲馬跡。這樣的工作有一定難度,不是說找到病歷涂改、簽名不一致這樣的證據,法官、醫學會就一定會不鑒定,因為還牽涉到是否“實質性修改”的問題。筆者就曾遇到經過司法鑒定說病歷做了修改的案子,醫學會照樣鑒定。
作為代理人,律師的工作是要把病歷不真實與爭議焦點相結合,說明病歷不真實很可能影響到鑒定的進行。
比如有一起案件,患者死亡而且已經進行尸檢,結論對患方不利。筆者接案后,反復閱讀病歷,發現護理記錄與醫師病歷記錄存在諸多不一致之處,護理記錄中護士簽名筆跡前后不一,通過前后病歷對比發現本來不在班的護士在護理記錄上也有簽名。法官向涉案護士調查,在事實面前她們不得不承認造假,醫學會了解這些情況后致函法院終止鑒定,法院判決醫院承擔完全民事責任。
如果在管轄法院、案由和醫學會鑒定方面都無法“另辟蹊徑”,那就只能圍繞醫學會的醫療鑒定尋找突破口。
四、仔細閱讀病歷資料
病歷資料毫無疑問是醫療訴訟中的證據之王,能夠找出病歷資料的不真實處從而阻斷醫方的舉證之路,不戰而屈人之兵當然是上策,但這種機會不是每起醫療糾紛案件都可以遇到的。
沒有這樣的機會怎么辦?只有老老實實地仔細閱讀病歷資料,找出醫方的漏洞,從而有針對性地查找權威醫學文獻資料,準備醫療鑒定陳述材料。
筆者曾代理患者嚴某與上海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就是通過仔細閱讀病歷資料發現問題,一起訴,醫院方就認輸了。
患者因賁門癌住院,術前腎功能化驗結果正常,術后卻因急性腎功能衰竭而死亡。患者認為醫院的手術出了問題而引起急性腎功能衰竭,但醫方認為患者急性腎功能衰竭是手術的并發癥,且術前告知書中提到了,否認醫療行為存在任何過錯,雙方協商不成。
初看病歷資料,似乎官司很難打贏。但筆者不死心,靜下心來再仔細閱讀病歷資料,從三測單、醫囑單、入院錄、手術記錄,化驗單一字不漏地讀。
術前化驗單顯示患者尿化驗正常,但術后才出現尿蛋白且逐漸加重。是否與用藥有關?醫院術后給患者使用的藥物是“亦清”。
查找“亦清”的正式藥品名稱是: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鈉注射液。問題于是真相大白,患者的腎功能損害是藥物引起的?!耙嗲濉?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鈉注射液)屬于氨基甙類抗生素,具有腎毒性。在患者產生急性腎功能衰竭后,醫方還不知道“亦清”屬于氨基甙類抗生素。
醫師被美妙的名稱所蒙蔽,根本沒有追究其屬于哪一類。如果知道的話,就不會在發現患者已經出現輕度腎功能損害后,還繼續使用一周才停藥。
五、悉心選擇文獻資料
以前有報道說一老農鉆研醫學書籍終于打贏醫療官司,事實上很多醫療官司的患方當事人都有查閱醫學資料的經歷。醫療文獻資料在打醫療官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是說每個沒有醫學背景的人都能用醫學研究資料作為證據的。
即便費了九牛二虎之力閱讀了一定量的醫學文獻資料,但是資料上的說法可能莫衷一是,甄別也是一件困難的事情。這是為什么醫療官司需要具有醫學背景的律師的原因之一。
在最近的一起醫療官司中,患者因聽神經瘤而入住上海某醫院手術,由頗有名氣的醫師操刀,但手術后患者出現顱內出血昏迷而轉入另一家醫院做腦外手術,留下偏癱的后遺癥。患方與醫方交涉,醫方說術前已經告知了術后有可能發生顱內血腫,不存在違反醫療常規的地方,交涉無果。
筆者悉心尋找文獻資料,一篇資料上說聽神經瘤手術中出血都是術者操作不當引起的,該文作者是本市知名專家,筆者由此論證醫方存在醫療過失,醫院方后來同意協商解決。
六、注重鑒定程序權利
很多患方不信任醫學會的鑒定,從心理上排斥這一程序。其實,對醫學會鑒定的程序性權利患方要予以高度重視。
在辦理高某在上海某醫院進食窒息死亡一案中,尸體解剖證實患者是食物窒息死亡,專家討論的結果是醫療意外。在進入鑒定程序后,有個鑒定專家組成的環節。醫學會認為患者在精神病醫院死亡,精神病專家為主要人選。但筆者認為,患者雖然是精神病人,但治療的是感冒高熱,且醫方請了綜合性醫學院醫師會診,死亡與精神疾病沒有太大關系,以精神病專家為主顯然對患者方不利,于是筆者代理患者方要求鑒定專家應該以普通內科為主,結果定性為醫療事故。
此外,鑒定程序中還有申請鑒定專家回避權、鑒定時陳述權等,均應認真對待。
七、從不利鑒定找漏洞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患者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鑒定結論出來,如果能夠爭取司法鑒定的話當然更好。如果沒有可能重新進行法醫鑒定,也不要完全認為一點希望也沒有,要盡量從不利的鑒定中找出漏洞。
常見的方法是,利用法官與鑒定專家對過失與因果關系的認知不同,從鑒定分析意見中尋找突破口。在醫學會鑒定初期,鑒定分析意見中經常有醫方“不足”、“缺陷”等用語,法官就是把這些用語轉換成法律上的過失。這一招被鑒定專家識破后,醫學會鑒定分析意見就很少露出“狐貍的尾巴”,很少有“但書”的情形出現。這樣需要從鑒定報告的鑒定分析意見,以及前面的“診治概要”的字里行間找出鑒定的破綻。
在代理李某與上海某醫院醫療糾紛一案中,兩級鑒定均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方的門診病歷字跡潦草,根本分辨不出是什么字,但診治概要卻做出自己的解讀。在法庭上,筆者認為診治概要有部分事實來源于醫方門診病歷,而病歷關鍵字跡根本無法辨認,因此診治概要事實不清。而診治概要是鑒定分析與作出結論的事實基礎,基礎不扎實,結論自然難以站住腳。最后法院認定醫方存在過失,判決醫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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