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事務合伙人能否插手企業經營事務
確定部分合伙人執行事務后,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應再直接插手企業經營事務。對此,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作了明確的限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這一規定是否違背合伙人平等執行企業事務原則呢?回答當然是否定的。因為委托部分合伙人執行企業事務必須以合伙協議有約定,或在事后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為前提,而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就意味著不執行事務合伙人將自己的執行權利委托于他人,這完全出于他們的意愿,既然他已將自己執行事務的權利委托于他人,他自己便不再具有這一權利,故不能再直接插手企業經營事務。當然,不直接插手企業經營事務并不等于不能對企業事務執行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不論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方式如何,各合伙人都有權對他人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參與決策和監督,包括不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查閱帳簿”,包括各種往來帳冊和財務報表等(第二十八條)。
外行領導內行的行為對于做任何事情來說都是大忌,可以看到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應再直接插手企業經營事務。他們都只能出于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目的,對執行企業事務進行監督。如果在合伙人方面有更多的問題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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