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錯判國家賠償的人怎么處理?
有關民事、行政司法賠償的規定,。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1之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應當說,將民事司法賠償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是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一大特點,順應了國家賠償法的發展趨勢。但是,從該條款規定的內容來看,我國民事司法賠償的范圍被嚴格地限定于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對民事裁判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這三種情況,而不包括民事錯判。并且,逐項列舉式的封閉立法模式完全排除了司法實踐援引國家賠償法一般條款(《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對民事錯判進行司法賠償的可能性。如此一來,按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論是何種原因造成的民事錯判,也不論民事錯判造成什么樣的不當后果,當事人都無從依法獲得國家賠償。
從司法實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為規范國家賠償工作,相繼頒布了幾個司法解釋。其中,與民事司法賠償有關的主要有兩個。其一為《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15號)。該解釋第二條對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進行了具體細化。該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發生錯判并已經執行,依法應當回轉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采用反對解釋的方法對其加以解釋的話,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對于已經執行的民事、行政錯判,無法執行回轉的,在特定條件下,國家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與《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全封閉狀態相比,該條款似乎對將民事錯判納入司法賠償的范圍還留有商討的余地。與民事司法賠償相關的第二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7號)。該解釋第一條所規定的內容與《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如出一轍,其無非是對即有的非刑事司法賠償事項的相關問題加以細化。同時,該司法解釋也進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尚無將民事錯判納入到司法賠償范圍的立場。
在實踐中,存在地方法院對因民事錯判而導致當事人損失且無法執行回轉的案件進行司法賠償的先例。例如,某省高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了一起民事錯判案件。原告胡某與被告盧某的私房相鄰。因所有權確權糾紛一案訴至縣法院。原告以其祖父在世時的房契和文約為據,認為兩個私房之間的通道應歸己方所有。被告方則認為該通道的房屋已由盧家三代居住至今,不應拆除。一審法院未經仔細調查,以原告出具的早已失效的房契為據,判令被告拆除該房屋。被告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訴。中院也未經調查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對終審判決仍然不服,多次申訴。在此期間,縣法院強制執行,將爭訟房屋予以拆除。
后來,高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要求中院重新審理此案。中院經重審,撤銷了原審判決。幾年間,被告盧某因房屋被拆損失3000元,另租房屋花費3000元,申訴路費花費500元,申訴誤工損失300元。最后縣法院酌情賠償盧某3000元。[1應當說,該法院針對當事人因民事錯判造成的損失予以主動賠償的行為,有利于彌補當事人的損害,是法院主動承擔責任的表現,也有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但是,因為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將民事錯判納入到司法賠償的范圍,所以,這種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關于法院錯判后向國家申請賠償的實現問題
按照目前情況,要向國家申請賠償得到實現的難度很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此目前的訴訟時效已經過了,除非能夠證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時間是在訴訟兩年內,但是這種舉證難度很大。
舉證,就是拿出、出示證據,或者說拿出證據來證明某種事情、情況,是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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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違法裁決,并且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就不能要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
(一)錯誤拘留 前述《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項的規定。 (二)錯誤逮捕 1.被逮捕的人確實存在犯罪事實,但依法不足以判處徒刑,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2.公安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未經檢察機關批準自行逮捕。對于有罪的,不負賠償責任。 3.對...
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二、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
在上訴期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過了上訴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國家賠償只適用于存在違法行為,不違法不賠償。
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的判決有誤的可以進行上訴,申訴。同時,如果最后認定法院的判決有誤,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可以提出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
法官錯判這個也是非常有可能的,畢竟是這個社會是沒有完人的,或者沒有比較干凈的人或者干凈的人是非常少的,面對法官的做法,你應該做的就是進行上述,并且在上訴的過程中,你仍然要保留好原來的證據,并在上述的過程或等待當中盡量的尋找新的證據,并且在審...
一、不批逮捕會國家賠償嗎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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