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灣船舶遇到海難失蹤的怎么申請宣告死亡(《民法總則》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海難后船員如果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二、海難救助費用糾紛要去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實際中,因為海難救助費用引起的糾紛,就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然,原告可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起訴的時候,需要按照下面的步驟進行:
1、先去提起訴訟
就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向其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按照各國法律的規定,法院決定受理訴訟以后,會將訴狀副本送達給每一個被告,并限期被告提出答辯狀。
2、準備答辯和請求
實際中,被告一旦向法院就起訴事項做了實質性的答辯,就表示接受了法院的管轄權,日后就不得再以此法院無管轄權為由提出抗辯。
3、提證據保全程序
就是對于一切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若日后有滅失、湮沒或難于使用之虞時,一方當事人可在起訴前或起訴后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
4、提供訴訟證據
凡是訴訟當事人想要證明他在訴訟中所主張的事實或要求,都必須首先提出證據予以證明,而證據包括人證、物證、書證、鑒定、勘驗筆錄等。
5、進行保全措施
為防止被告隱匿、變賣或轉移財產,使原告日后得到勝訴時一無所獲,使得法院的判決無從強制執行,那么就要及時申請保全程序。
6、進入案件審理
按照選擇的管轄的法院,確定具體的審理和答辯。
7、裁判和上訴
在法院作出第一審判決之后,要是有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及時去上訴。
8、國際司法協助及對外國法院判決的執行
一國法院的判決,原則上只在該國領域內有法律效力,如果要對國外的當事人生效,必須得到該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承認,才有可能在該外國強制執行。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各國在國內法和有關的國際條約中都有具體的規定。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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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簡單分十四點介紹如下: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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